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桂新冠防指〔2020〕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桂新冠防指〔2020〕3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5 15:13:5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健委  浏览次数:1218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指导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疫情防控“十严格”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发布文号 桂新冠防指〔2020〕37号
发布日期 2020-02-13 生效日期 2020-02-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指导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疫情防控“十严格”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职责。各类农贸市场(含批发市场、交易市场)和商场超市管理者要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和市场应急保供主体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含批发市场、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的管理。
 
    二、严格加强经营场所管理。农贸市场出入口要设置疫情防控提醒设施,有条件的可设置体温检测设备。商场超市要在入口处设置体温检测设备或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只设一至两个出入口,其他出入口全部实行围挡封闭。疫情防控期间,商场超市一律不得举办各种聚集人员较多的促销活动。
 
    三、严格落实疫情监测报告。市场管理者和经营者一律佩戴口罩,经体温检测正常者方可上岗、经营。市场管理者落实专人对经营者每日进行体温监测,若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一律禁止进入市场,且工作人员应当做好现场登记,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消费者进入市场应佩戴口罩,市场经营者对未戴口罩的消费者及时劝阻进入。如未戴口罩强行闯入的,及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四、严格排查市场从业人员。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管理者要安排专门人员,全面排查市场从业人员信息,逐一登记、建立台账,对来自或途经疫情区域的人员实行重点追踪,督促其居家隔离观察不少于14天。
 
    五、严格做好清洁消毒工作。市场管理者要做好市场卫生清洁、消毒工作,坚持“一日一清洁、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的防控措施,及时通风换气,每日安排专人对市场公共设施开展两次以上全面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保持室内市场通风,加大卫生间、门把手等公共区域的消毒频次。
 
    六、严格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市场经营者要持证经营,明码标价,依法规范经营。严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严禁借疫情防控之名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谋取暴利。
 
    七、严格落实防控宣传措施。充分利用市场电子显示屏、广播、公示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经营者及公众传播物资保障相关情况和物价信息,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及防范措施,做好政策措施宣传解读,提高员工和顾客自我保护意识,稳定群众心理预期,防止抢购物资行为,提高群众参与防疫的主观能动性。
 
    八、严格保障市场产品供应。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要加大生活必需品的采购供货力度,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关闭停业休市和缩短营业时间。要完善市场农副产品保障供应体系,尤其要注重猪肉、鸡蛋、蔬菜等重要农副产品的保障供应。
 
    九、严格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在疫情防控期间定期对市场进行实地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通风、消杀、体温监测、现场管理等情况。对市场通风不畅、消毒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惩。
 
    十、严格落实组织保障措施。市场、商场党员经营者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头落实防疫措施,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带动其他经营者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
 
    各地指挥部接此通知后,结合实际,迅速落实到位。
 
    2020年2月13日
 地区: 广西 
 标签: 感染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