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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复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浙市监防控〔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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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08 18:31:19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412
核心提示: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推进,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将陆续复工复产,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全省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帮助企业解决复工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规范企业生产加工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复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市监防控〔2020〕6号
发布日期 2020-02-07 生效日期 2020-0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推进,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将陆续复工复产,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全省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帮助企业解决复工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规范企业生产加工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指导企业复工复产
 
    各地要加强摸排,及时准确掌握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对于经过行业主管部门评估同意即将复工的食品生产企业,要主动介入,向企业发放风险告知书,告知企业要在复工前对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对生产条件进行自查和评估,符合条件的方可复工生产,确保生产条件持续合规。同时,提醒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做到“四个严禁”、“六个严格”的通告》(浙市监通〔2020]3号)要求,强化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场所及设施设备防护等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到位。
 
    二、优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服务
 
    各地要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和“证照分离”等许可改革要求,结合3月1日即将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畅通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受理渠道,特别是对于粮食加工品、豆制品和食用油等涉及生活必需品的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优化许可审批流程,缩短许可办理时限,对许可申请中企业承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于现场核查,切实为企业办事提供方便。
 
    三、加强复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以原辅料采购验收、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场地及设备的清洁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出厂检验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为重点内容,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行全覆盖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特殊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等高风险品种新复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为防止交又污染,各地在检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聚集活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陪同、尽量缩短在企业停留时间,可采用线下实地检查和线上远程检查相结合的手段,科学把握监督检查的方式、频次和内容等,切实做到检查、防护两不误,牢牢守住疫情防控敏感期间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
 
    四、加强复工企业的培训指导
 
    对临聘从业人员比较集中的食品生产企业,鼓励各地采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发放培训视频资料或组织线上培训等形式,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内容的培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根据企业需求,各地要组织精干技术专家,重点从场所设备的清洁消毒、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方面,加强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专业指导,切实规范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
 
    五、积极组织检验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第三方检验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各地要积极调动系统内食品检验资源,组织相关检验机构专门开辟对食品生产企业服务通道,依托自身先进的检验设备和专业化检验人才的优势,积极承接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委托检验业务,指导和帮助企业提升出厂检验能力,缓解企业出厂检验压力,防止不合格的食品出厂。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各地要加强对本级食品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资源统筹,实施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精准帮扶,如组织专业力量指导企业做好疫情管控工作;建立同业互帮机制,特别是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原辅料采购和成品出厂难的问题;协助企业解决体温计、口罩和消毒剂等疫情防护物质采购难的问题等。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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