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党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止疫情传播扩散,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自治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要求,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强化餐饮服务业监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六项措施通告如下:
一、严禁经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采购、饲
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以及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二、严禁提供任何形式的聚集性餐饮活动服务;严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外出承接聚餐服务。
三、严禁哄抬物价、擅设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四、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确保所经营的食品来源可溯、合法合规,确保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规范和餐饮具消毒规范。必须每天对经营场所进行彻底消毒,保持经营场所空气流通。
五、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体温晨检、午检制度,做好对员工的疫情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并确保从业人员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等防控用具开展食品加工制作和服务,必须按口罩有效时限及时更换口罩,操作过程要勤洗手,避免与任何呼吸道疾病症状(如发热、咳嗽、打喷嚏等)的人员密切接触,一旦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员工要立即停止上班,及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同时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对场所作全面消毒处理并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措施。
六、提供打包、外卖和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对外送餐食的保温箱、运送车辆等用具进行每天清洁消毒。鼓励实施“无接触”式配送。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市)可以根据本地疫情防控需要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整治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各界发现违法本《通告》行为的,请拨打12315热线举报。
年1月27日发布的《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