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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食品经营监管做好疫情防控的公告 (2020年防控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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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31 15:18:37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872
核心提示: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强化食品经营监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八项措施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2020年防控第3号
发布日期 2020-01-31 生效日期 2020-01-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强化食品经营监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八项措施公告如下:
 
  一、禁止所有食品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经营野生动物。
 
  二、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为年例、美食节、农村集体聚餐等聚集性餐饮活动提供服务;禁止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外出承接上述聚餐服务。
 
  三、食品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必须严格实行健康监测,严禁有发热、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员工上岗,严禁让未经筛查合格的有疾病流行地区旅行史的员工上岗。
 
  四、严禁加工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严禁销售过期、腐败变质、掺假掺杂等食品。
 
  五、禁止商场、超市、糕点店、水果店提供食品“试吃”服务。
 
  六、食品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的食品来源可溯、合法合规。
 
  七、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经营者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有明显的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识。
 
  八、商场超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每天对经营场所进行彻底消毒,保持经营场所空气流通。
 
  社会各界发现违法食品经营行为的,欢迎拨打12345、12315热线举报。
 
  特此公告。
 
  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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