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保证水产原、良种生产产品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12月5日
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办法
为加强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提高水产原、良种供给和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1. 经本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渔业投资计划的水产原、良种场。
2. 获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两年以上,符合本市水产原、良种场规划布局,自愿要求升格的水产苗种场。
二、认定内容
1. 生产基本条件,包括环境、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等;
2. 生产技术条件,包括管理、生产人员文化程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操作技能等;
3. 原种和良种质量;
4. 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
三、提交材料
1. 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附件1)。
2.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自有资金建设不要求)。
3. 单位概况:单位名称、性质、编制、经费来源等批复文件,全场职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从事的岗位)。
4. 水产原、良种及其他产品的生产情况、经营状况(提供年度决算复印件)。
5. 亲本引进或采集的原始凭证、水质检测报告(均为复印件)。
6. 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7. 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复印件)。
8. 其他材料: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用户反馈信息、场区平面图、区级主管单位审查转报函、其他符合《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相关材料等。
四、认定程序
1. 原、良种场向场址所在地区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
2. 区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后签署初评意见,上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3.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组织有关科研、教学、推广、生产及行政等部门人员组成5~7人考评小组,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核等方法进行综合考评。
4. 考评小组全体成员根据《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考评表》(附件2)的各项内容分项考评打分,考评平均得分超过80分(含)为合格。综合考评结果经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示后,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文批复市级场。甲壳类原、良种场有效期3年,其他品种原、良种场有效期5年。水产原、良种场可根据批复文件制作和悬挂市级场铜牌。市级场按如下规定命名:上海市级+区名+种类名+原(良)种场。
5. 对考评不合格的场,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将根据考评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进。到期仍不合格者,取消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资格认定。
五、复查管理
自认定合格批准之日起,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将不定期对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的原、良种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当不迟于其资格期限届满前3个月通过区级渔业主管部门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组织考评小组对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基础条件、技术条件、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复查考评参照附件2内容进行。对复查不合格的场取消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因迁址、改扩建等情况暂不能接受复查的场,可以通过区级渔业主管部门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暂缓复查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暂缓期内中止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六、本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