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当前,非洲猪瘟疫情总体可控,但引发疫情的风险因素很多,形势严峻复杂,打好打赢非洲猪瘟防控这场战役必须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全产业链参与,找准关键点。生猪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相对于上游的2600万家养殖场、下游的530多万家猪肉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场所,生猪屠宰企业就是非洲猪瘟防控链条上的关键点。根据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和国内外防控经验,开展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是降低病毒扩散风险、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抓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意义重大。同时,要多措并举,抓好生猪养殖链条上各环节的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力争短期内控制乃至根除非洲猪瘟疫情。
一、关于加强饲料原料管控
为加强饲料原料管控,农业农村部已发布第91号公告,明确以猪血为原料的饲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管控措施,要求屠宰企业加强猪血中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实行封闭输送和储存,把好猪血原料安全关;饲用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把好原料、工艺和成品出厂关,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查验制度和出厂产品非洲猪瘟检测制度;要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强化饲用血液制品生产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同时,我们将加强对地方管理部门的督导检查,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 关于强化产销衔接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强化源头管控,规定有关地区调出种猪、商品仔猪和实施“点对点”调运的出栏肥猪实施非洲猪瘟检测的比例,明确在产地检疫中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实施省内“点对点”调运,解决生猪压栏问题,出台《农业农村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农牧发〔2019〕9号),支持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场“点对点”调运生猪及产品。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各地准确把握和执行生猪调运监管规定,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
三、 关于非洲猪瘟检测
当前,非洲猪瘟病毒已在我国形成一定污染面,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各个环节都存在传播风险。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全面管控传播风险的原则,农业农村部先后发布第64号公告、第91号公告、第119号公告、第172号公告,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屠宰企业、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印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殖环节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9〕39号),鼓励规模猪场、种猪场配置检测仪器设备,鼓励养猪场户委托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农业农村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2019年第17号),要求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多环节共同发力,严防非洲猪瘟扩散蔓延。
四、 关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检疫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力度,农业农村部及时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将非洲猪瘟列为检疫对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目前,各地已对依法设立的在产生猪屠宰企业全部按标准配备了官方兽医,进一步强化了屠宰检疫工作。
五、 关于加快建设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是我国动物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监管的基础。2018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68.28亿元,主要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以及非洲猪疫情防控等工作。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地方可结合实际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补贴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六、 关于生猪保险、无害化处理和补贴
财政部扎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一是明确将非洲猪瘟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二是及时下达74826万元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专项经费,支持地方统筹用于加强生猪检疫和运输车辆监管等非洲猪瘟防控工作。2018年,提前下达经费9567万元用于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2019年,下达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经费4.99亿元。
七、 关于加强流通环节监管
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4号),要求各地建立联查联动工作机制,在依法设立的各类检查站实施检查,严管严控生猪运输车辆,全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地方各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强化工作合力,严格实施生猪调运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有力防范了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目前,地方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严格实施生猪调运监管,有力防范了非洲猪瘟疫情扩散。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牢疫情防控的关键环节,狠抓落实,动员全行业、全社会通力配合,坚决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攻坚战。
感谢您对畜牧兽医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兽医局
010-59192834
农业农村部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