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7 02:52:58  来源:陕西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浏览次数:181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本省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陕西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制定陕西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陕西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陕西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09-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陕政发〔2009〕54号)中关于设立“陕西省质量管理奖”,进一步增强我省经济综合竞争力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本省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省质量管理奖”), 陕西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是省质量管理奖的评审领导机构,省名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牌办)是省名推委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  省质量管理奖是本省的质量最高荣誉奖,是对企业质量管理取得卓越绩效的奖励。
 
    第四条  省质量管理奖授予在实施质量管理中取得卓越绩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五条  省质量管理奖的评定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坚持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原则。
 
    第六条  省质量管理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授予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不超过3个。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陕西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订省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协调、监督省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审定、提出拟授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  省名牌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陕西省质量管理奖评价标准》、《陕西省质量管理奖评定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等;
 
    (二)开展省质量管理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三)编制省质量管理奖年度评审工作计划;
 
    (四)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五)受理省质量管理奖的申请,组织评审;
 
    (六)对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向省名推委报告省质量管理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八)省名推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省名牌办在开展省质量管理奖的评审时,广泛听取专业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
 
    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省行业协会、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省质量管理奖的宣传、培育和推荐工作,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十条  省质量管理奖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一般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陕西省质量管理奖评价标准》的评审方法和技能,具有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一条  由省名牌办组织开展省质量管理奖评审专家培训。经考核,对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建立评审和受评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企业对评审专家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并由省名牌办存入档案。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省质量管理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三)应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四)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其它管理体系并通过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国家标准1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五)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或同行业领先地位;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省质量管理奖:
 
    (一)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二)近3年有较大生产安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责任事件,有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事件,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参加省质量管理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陕西省质量管理奖评价标准》(见附件)等同采用国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六条 省质量管理奖评定细则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省质量管理奖的评定程序应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公告。每年第一季度省名牌办在相关媒体公告省质量管理奖的申报通知。
 
    (二)申报。符合省质量管理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报《陕西省质量管理奖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陕西省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由省名牌办制订。申请企业应经省有关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各市质监局统一报送省名牌办。
 
    (三)资格审查。省名牌办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受理申报。
 
    (四)资料评审。省名牌办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由省名牌办向推荐组织和申报单位反馈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省名牌办按照确定的现场评审企业名单成立评审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省名牌办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七)审定公示。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企业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15天。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综合公示意见后,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上报省政府。
 
    (八)批准公告。经省政府批准的获奖企业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八条 省政府对获得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由省长向获奖企业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奖励额度可视本省经济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省质量管理奖的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其评定和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省名牌办应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省质量管理奖证书由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陕西省质量管理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省名牌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获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获奖后发生危害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事件,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重大生产安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事件的企业,由省名牌办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曝光,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三条  省质量管理奖审定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继续获奖企业不颁发奖金,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