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8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引导和激励全省各类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的最高政府性荣誉,授予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在青海省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一、二、三产业中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等工作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负责省质量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由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由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下设省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和省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省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和省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由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批准。
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负责省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省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省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和回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省质量奖的设置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省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可以少额或空缺。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七条 申报省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有明确的质量战略方针,有健全的质量管理、质量责任、质量教育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相关记录真实、完整。
(三)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并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实际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掌握产品核心技术,拥有授权的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及经营业绩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在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省质量奖的评审规则和程序
第八条 省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制定《青海省质量奖评审规则》(以下简称《评审规则》),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九条 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办公室在评审工作开始时,要在有关媒体、网络上发布公告,启动评审工作。
第十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青海省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性材料,可以通过推荐或自荐申报省质量奖。
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海省质量奖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相关证明性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可以向下列推荐机构申报省质量奖:
(一)各市、州质监局;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的相关工作部门;
(三)全省性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学会。
第十二条 推荐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推荐不超过2个候选组织,报送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可以自我推荐,直接向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四条 省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对申报单位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未通过书面评审的,省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要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由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办公室告知申报单位。
(二)省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书面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完成评审报告,报送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办公室。
(三)省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提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完成监督报告,报送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办公室。
(四)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报告和监督报告的意见,提出省质量奖拟获奖组织建议名单。
(五)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办公室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期为10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异议。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的异议应当在10日内答复。公示结束后,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办公室向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报告公示情况。
(六)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提出获奖组织名单,报省人民政府。
第四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省质量奖称号的组织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杯。对每个获奖组织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十六条 省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组织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省质量奖奖励经费在省人民政府奖励基金中专项列支,奖励评审工作经费可从部门预算中统筹调剂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接受评审的组织对评审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省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评审人员对申报组织接受评审的情况进行评价,并反馈省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
第十九条 参与省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在评审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承担青海省质量奖评审任务的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个人,取消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申报组织对其提供的省质量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质量奖由省政府撤销奖励,收回奖杯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四年内不再受理其省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二条 省质量奖获奖组织有责任向社会介绍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公开卓越绩效活动的有关资料(商业机密除外),带动提高我省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第二十三条 获得省质量奖的组织可以在宣传、介绍和说明等活动中使用青海省质量奖称号,但应标明获奖年度。禁止将青海省质量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
第二十四条 获得省质量奖的组织在获奖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省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合格,或组织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由省政府撤销奖励称号,并公开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质量奖评审规则由省质监局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省质量奖标志式样由省质监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