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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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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7 14:29:31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32
核心提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范天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按照《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要求,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16]84号
发布日期 2016-10-31 生效日期 2016-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1-0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21〕6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31日
 
    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范天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按照《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要求,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天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天府质量奖)是我省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全省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全省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天府质量奖分为天府质量奖(组织、个人)、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组织、个人)和天府工匠,每次评选表彰天府质量奖不超过10个(含个人1名、天府工匠1名);天府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25个(含个人3名、天府工匠3名)。
 
    第四条 天府质量奖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宁缺勿滥,不搞终身制。评选表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为确保天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天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天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天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办)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府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和管理等。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七条 申报天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四)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八条 申报天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质量管理或质量相关工作,对四川质量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诚信,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申报天府工匠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生产一线的实用技能人才;
 
    (二)在产品研发设计、工艺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参加劳动技能大赛获得较高名次、享有或共享知识产权者优先。
 
    第十条 天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含天府工匠)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含天府工匠)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向所在市(州)质量强市(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市(州)质量强市(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并负责。
 
    第十四条 省质量强省办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省质量强省办根据申报材料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初审意见,形成天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省质量强省办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市(州)质量强市(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十六条 对于已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资料评审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投票产生天府质量奖和天府质量奖提名奖入围名单。
 
    第十八条 天府质量奖和天府质量奖提名奖入围名单征求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现场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公示的天府质量奖及提名奖入围组织和个人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接受现场评审的天府质量奖入围组织负责人就质量管理及技术创新等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综合评审报告,评审表彰委员会进行审议,投票产生天府质量奖和天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二条 天府质量奖和天府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由评选表彰委员会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对通过公示的天府质量奖和天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名单进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天府质量奖和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由主办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并组织表彰授奖活动,对首次获得天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获奖组织、个人和天府工匠10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金;首次获得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获奖组织、个人和天府工匠50万元、8万元、5万元奖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对天府质量奖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移交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天府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监督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参与天府质量奖表彰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监督委员会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应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八条 接受天府质量奖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对评审专家及有关人员的作风纪律、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可将有关情况向监督委员会举报。
 
    第二十九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参与天府质量奖表彰评选的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天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5年内申报天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予以公开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报材料受理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或个人获取天府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受理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天府质量奖表彰评选工作的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获奖组织再次申报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十四条 天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发生兼并、重组或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省质量强省办重新组织评审或补充审查。
 
    第三十五条 天府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质量强省办核实后报主办单位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及奖金,并公开通报。
 
    (一)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各级各部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天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质量强省办提出。
 
    第三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异议应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凡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省质量强省办应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
 
    第三十九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及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四十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省质量强省办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申报材料的相关接收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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