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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8〕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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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3 14:35:07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191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激励我省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进我省经济发展迈入质量时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18〕3 号
发布日期 2018-01-31 生效日期 2018-01-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9-27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版 (闽政〔2022〕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激励我省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进我省经济发展迈入质量时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闽政〔2015〕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设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各类企业或组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分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
 
    第三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结合市场评价、专家评审等方式,坚持评审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评定奖项。
 
    第四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年度授奖总数均不超过五个。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政府建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成员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负责研究、确定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评办)设在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具体工作。省质评办由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信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省发改、经信、财政、农业、环保、商务、地税、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国税等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省质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组织制订(修订)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细化评审工作。
 
    (二)组织制订(修订)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组织制订(修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五)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质评办下设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抽取组成。监督检查组由相关部门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从来自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学(协)会和中介机构等组织的有关专家中考核产生,同时吸收省外质量领域的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
 
    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
 
    已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五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已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可继续提出申请,但五年内不再授予提名奖称号。
 
    已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尚未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可以申报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按本办法获奖的,不占当年度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名额。
 
    第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以质量管理为中心的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申报主体其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制造业申报主体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其出口的主导产品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连续三年合格,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三)各项节能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四)经济效益指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发展趋势良好。
 
    (五)连续三年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
 
    (六)依法纳税,三年内无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所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发生。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一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注重企业或组织的高层领导的作用、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绩效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持续改进和创新驱动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 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填写《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纳税额证明,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所在地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同)质量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所在地的设区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当地环保、国税、地税、安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食品药品企业或组织申报时,下同)和检验检疫部门的意见,并会同当地经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联合报送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
 
    已获得设区市级以上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优先推荐上报。
 
    第十四条 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上报的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税收等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书面征求相关省直部门意见,各相关省直部门应及时书面反馈并就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提出明确意见。
 
    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申报企业或组织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如自身发现或发生不符合申报条件情形的,应自发现或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主动向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六条 省质评办组织材料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第十七条 省质评办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公示情况、社会满意度测评结果和材料评审结果进行集体审议,社会满意度测评得分和材料评审得分按2﹕8计算得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参加审议人员由省质评办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评审组成员组成。监督检查组人员对集体审议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省质评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和要求,对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一般由五名以上(含五名)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对评审组现场评审指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整改。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组按照20%左右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抽查,向省质评办提交监督抽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质评办组织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的高管(管理层代表)进行高层答辩,答辩分值作为评奖的加分项,计入评审最终得分。
 
    第二十二条 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完成现场评审的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税收等再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质评办组织省质评办成员、材料评审组组长、现场评审组组长和监督检查组组长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监督抽查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按照评审最终得分排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获奖候选名单(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并将相关的全部材料汇总报送省政府。
 
    评审最终得分由专家评审得分与高层答辩得分相加,材料评审得分与现场评审得分按2﹕8计算专家评审得分。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对获奖候选企业或组织的全部材料进行评议,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投票数与评审最终得分按5﹕5计算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前五位且投票得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未进入获奖建议名单的候选企业或组织按综合得分排前五位的为提名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五条 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获奖(含提名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省质评办核实后,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省政府提请召开联席会议按第二十四条再次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批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最终获奖名单并颁奖。
 
    第二十七条 授予获奖企业或组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奖牌、证书并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获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从第三次获奖起,除奖励200万元外,由省政府授予当年度福建省政府质量卓越奖,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我省荣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荣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同一家企业或组织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按最高奖金标准奖励;如已按较低奖金标准奖励的,差额补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结合实际,制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自身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三十条 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证书和奖杯。伪造或冒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申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经联席会议同意后由省质评办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展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并注明获奖年度。
 
    被撤销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自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
 
    第三十三条 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事件和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和称号,并在15日内向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发生上述情形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第三十四条 参与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七章 经验分享与推广
 
    第三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促进我省广大企业或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管理经验。引导更多的企业或组织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推广和办公等相关经费,从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的名牌品牌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闽政〔2014〕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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