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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动植司关于中越进出口水果检疫相关事宜的通知 (动植函〔20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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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09 11:31:15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765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服务中越两国水果贸易健康发展,海关总署与越南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就健全进出口水果溯源管理机制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自2019年1月1日起,越南输华水果的果园和包装厂须在海关总署进行注册登记,同时中国输越南水果也须来自中国海关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为进一步做好中越进出口水果的检疫工作,海关总署就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动植函〔2018〕29号
发布日期 2018-12-10 生效日期 2018-1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服务中越两国水果贸易健康发展,海关总署与越南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就健全进出口水果溯源管理机制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自2019年1月1日起,越南输华水果的果园和包装厂须在海关总署进行注册登记,同时中国输越南水果也须来自中国海关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为进一步做好中越进出口水果的检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海关对已获得检疫准入的进口越南水果,须核查其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是否注明注册登记包装厂的名称或代码,货物是否来自经越南官方注册登记且经海关总署认可的果园和包装厂(相关名单可在总署网站查询),符合要求的方可实施检疫。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的,不允许该批货物入境。
 
    二、为保证我国出口越南水果贸易顺畅,各海关应将越方要求通报相关出口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各海关对出口越南的水果检疫时,须确认水果来自经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相关名单可在总署网站查询),并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注明注册登记包装厂的名称或代码。
 
    三、各海关对新申请注册的出口越南水果果园、包装厂,请按《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化妆品出口申报前监管操作指引>的通知》(署办发〔2018〕34号)做好果园及包装厂的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管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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