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特色产业扶贫政策,科学合理确定特色种养业扶贫产业发展标准,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结合实际,对《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发展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发展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发展脱贫产业,并达到相应标准,确保完成特色种养业扶贫目标任务。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2019年11月21日
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发展标准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关于“每个有条件的贫困村至少发展1项特色种养业”“每个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基本上从事1项特色种养业”“每个有条件的贫困村形成‘一村一品’专业村”的要求,指导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发展脱贫产业,特制定本标准。
一、蔬菜产业
(一)大棚蔬菜生产
1.贫困户:每户蔬菜大棚1亩以上。
2.贫困村:种植蔬菜大棚面积占全村耕地、园地、林地总面积的5%以上。
(二)露地蔬菜生产
1.贫困户:每户种植2亩以上露地蔬菜。
2.贫困村:露地蔬菜种植面积占全村耕地、园地、林地总面积的15%以上。
二、畜牧产业
1.贫困户。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当年养殖生猪3头以上。
②当年养殖肉牛1头以上。
③当年养殖肉羊6只以上。
④当年养殖肉禽100羽以上。
2.贫困村:畜禽养殖(单一品种)产值占全村农业总产值比重15%以上。
三、渔业产业
1.贫困户。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每户精养鱼塘3亩以上。
②每户稻渔综合种养2亩以上。
③每户观赏鱼养殖100平方米以上。
2.贫困村:水产养殖(单一品种)产值占全村农业总产值比重15%以上。
四、农业特色产业
(一)茶叶
1.贫困户:人均0.8亩以上茶园。
2.贫困村。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①茶叶种植面积占全村耕地、园地、林地总面积的15%以上,或全村人均茶园0.5亩以上。
②本村有鲜叶初加工厂。
(二)水果
1.贫困户:人均0.8亩以上果园。
2.贫困村:水果种植面积占全村耕地、园地、林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全村人均果园0.5亩以上。
(三)中药材
1.贫困户:人均0.6亩以上中药材。
2.贫困村:中药材种植面积占全村耕地、园地、林地总面积的10%以上,或全村人均种植中药材0.5亩以上。
五、林业特色产业
(一)木本油料
1.贫困户:适生区人均栽培油茶、山核桃、薄壳山核桃、香榧、油用牡丹等木本油料作物0.8亩以上。
2.贫困村:木本油料种植面积占全村耕地、园地、林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全村人均种植木本油料0.5亩以上。
(二)竹子
1.贫困户:适生区人均培育笋用竹、笋材两用竹等高效竹林0.8亩以上。
2.贫困村:竹子主产区,竹林面积占全村耕地、园地、林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全村人均培育笋用竹、笋材两用竹等高效竹林0.5亩以上。
(三)苗木花卉产业
1.贫困户:人均培育0.8亩以上苗木花卉。
2.贫困村:苗木花卉培育面积占全村耕地、园地、林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全村人均培育苗木花卉0.5亩以上。
(四)林下经济产业
1.贫困户:人均林下种植、林下养殖0.8亩以上。
2.贫困村:林下种植、林下养殖面积占全村耕地、园地、林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全村人均林下种植、林下养殖0.8亩以上。
(五)其他林业特色产业
1.贫困户:人均栽种0.8亩以上林业特色产品。
2.贫困村:单一林业特色产品种植面积占全村耕地、园地、林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全村人均种植面积0.8亩以上。
六、休闲农业
1.贫困户。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开办农家乐,具备每天接待游客5人以上餐饮的能力。
②每户人均经营果园、茶园、菜园等0.5亩以上采摘园,或人均经营鱼塘1亩以上垂钓园。
③每户有1人全年在休闲观光农园、农庄就业或从事配套服务,或每户2人以上每年3个月以上在休闲观光农园、农庄就业。
2.贫困村。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全村农家乐、采摘园、垂钓园等休闲农业园具有每天接待100人次的能力。
②本村范围内有2家以上休闲观光农园、农庄,且20%以上的本村农户在休闲观光农园、农庄就业或从事配套服务。
七、其他特色农业产业
所发展的产业不属于以上产业类别的,如果符合下列要求,视为达到相应的标准。
1.贫困户:本户通过发展该产业,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500元以上。
2.贫困村:本村该产业年收入相当于所有村民当年人均增收500元以上,或该产业产值占全村总产值20%以上。
八、有关说明
1.适用对象。本标准适用对象是各地摸排、界定出的有条件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含已出列的村、已脱贫的户),在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中均有标注。
2.发展特色种养业的贫困村、贫困户应达到上述任一产业的相应发展标准,并作为“四带一自”产业扶贫工程绩效评价和扶贫有关考核、评估的依据之一。
3.贫困村“一村一品”标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4.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省农委、原省林业厅皖农办〔2017〕51号文印发的《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发展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