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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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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0-31 08:48:23  来源: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2350
核心提示: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改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规。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32号
发布日期 2019-07-25 生效日期 2019-07-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修改的相关法规为: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7月25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出修改:
 
    一、河北省建筑条例
 
    (一)删除第四条第二款。
 
    (二)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七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注册,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印刷企业可以向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鼓励选择已获得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三)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三、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四、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
 
    删除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五、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不得采购、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条序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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