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规定,将原由我厅承担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许可”和“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国发〔2019〕6号将“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由许可改为备案)”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至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按照要求,我厅已与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签订了委托协议书。为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设立许可事项办理
(一)核发范围
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包括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单一饲料。
企业兼产多个产品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单一饲料各核发一张生产许可证,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核发一张生产许可证。
(二) 证书信息
证书包括企业名称、编号、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别、产品品种(产品组分)、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发证机关、有效期、发证时间等内容。
1.编号规则。
编号采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为:陕饲预(××××)×××××
单一饲料为:陕饲证(××××)×××××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为:陕饲证(××××)×××××
其中()内填写生产许可证发证年份,例如(2019);()外为生产许可证序号,前两位为市(区)编号(01-西安市,02-铜川市,03-宝鸡市,04-咸阳市,05-渭南市,06-汉中市,07-安康市,08-商洛市,09-延安市,10-榆林市,11-杨凌示范区,12-韩城市),后三位为许可证序号,各市(区)按年度从001号开始编排。
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产品的类别、品种、系列、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不变。
2.产品类别。根据饲料行业管理法规和企业申报情况,分别标示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等5个产品类别。
3.产品品种。涉及单一饲料产品标示的,按照《饲料原料目录》或农业部批准单一饲料品种的公告中确定的名称填写。产品品种标示完成后以符号“***”结束。
4.发证时间。发证时间为标示证书核发的日期,应以承担或受托承担许可事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日期为准。如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产品的类别、品种、系列、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发证时间更新为新获证书的核发日期。
5.证书生成。饲料生产企业设立许可在未获得农业农村部许可信息系统端口授权情况下,暂由省饲料工作总站代各市(区)进行系统信息填报。各市(区)在完成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后,将负责人签字和盖章后的审查表扫描件、企业申请材料电子版等资料报省饲料工作总站,省饲料工作总站在系统上生成许可证书后发送至各市(区)行政管理部门,由各市(区)负责打印许可证书并发给申请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事项办理
(一)核发范围
以一个饲料添加剂企业一次申报多个产品批准文号生成一个批复文件。
(二)批复信息
批复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执行标准、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时间等内容。
1.编号规则
编号采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
编号:陕饲添字(××××)××××××
()内为产品批准文号发号年份,例如(2019);()外××××××为产品批准文号序号,前三位为企业序号(西安市001~099,杨凌示范区100~199,铜川市200~250、延安市251~299,宝鸡市300~399,商洛市400~450,韩城市451~499,安康市500~599,汉中市600~699,榆林市700~799,渭南市800~899,咸阳市900~999),后三位为该产品序号。各市(区)在编制产品序号时,结合各企业已办理产品批准文号编号继续顺延编制(省饲料工作总站负责将各企业已办理产品批准文号情况反馈各市(区)行政管理部门)。
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产品主要成分指标改变的,或产品名称改变的均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企业生产许可证未按期续展的,其之前办理的产品批准文号自动作废。
2.批准文号批复。批准文号发号时间为核发批复的日期,应以承担许可事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日期为准,由市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批复。
三、相关要求
(一)统一许可办理条件。各市(区)应严格按照省级生产许可办事指南要求办理行政许可,落实专人负责制,优化审核过程。在办理过程如需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或能减少申报材料的,经省农业农村厅在广泛征求各市(区)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办事指南,并下发各市(区)统一执行。
(二)规范现场审核。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由省饲料工作总站负责成立和换届,鼓励有条件的市(区)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省、市专家审核委员会职能和权利相同,入选专家条件原则上一致,专家现场审核劳务费由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承担。
从事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进行现场审核,但可以作为见证人员参加,负责做好衔接、协调工作。
(三)严把抽样复检环节。饲料添加剂企业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县(区)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选择的认证范围涵盖企业复核检测项目的检测单位到企业库房对申报产品全部现场抽样,并填写《陕西省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测抽检单》。检测完成后由检测单位将“抽检单”同检测报告寄送市级行政管理部门。
(四)规范行政审批报备及公开制度。行政许可办理结果实行按月备案制度,各市(区)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办理情况报省饲料工作总站备案。省市按照要求在相关网站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办理许可时,可冠以“受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字样后,使用本单位的印章、文头及文号。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
联系人:雷晓军
电 话:029-87321764 邮箱:657973564@qq.com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
联系人:张忠庆
电 话:029-87345955 邮箱:464097375@qq.com
附件:
1.陕西省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1.陕西省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2.陕西省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测抽检单
3.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有关事项批复样表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