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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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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0-12 15:27:25  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  浏览次数:1049
核心提示:鉴于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已不再存在,市政府宣布,1982年10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予以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发布日期 2003-08-06 生效日期 2003-08-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鉴于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已不再存在,市政府宣布,1982年10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予以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
 地区: 上海 
 标签: 保护区 蔬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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