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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公告 (云市监公告〔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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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9-04 08:29:37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026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8〕240号)的有关要求,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公告,将我省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进行公告。
发布单位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云市监公告〔2019〕1号
发布日期 2019-01-24 生效日期 2019-01-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8〕240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省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公告如下:
 
    自2019年3月15日起,在云南省范围内,自愿参加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的企业,可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专栏”(http://bsdt.ynqi.gov.cn)下载相关材料,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质技监督量函〔2001〕106号)(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达到《规范》要求的,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专栏”(http://bsdt.ynqi.gov.cn)进行自我声明,公开承诺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5号)的有关规定,并公开“企业自我声明、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的产品目录”,企业即可在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的产品目录中相应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标志)。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主体资格、场所、生产的商品品种或者规格发生变化的,企业要及时通过指定的网站作出变更或注销声明。经查实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内容不实、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满足规定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企业不得在相关产品上继续使用“C”标志。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等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和查处不实自我声明和违规使用“C”标志行为,努力构建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管理的社会共治机制,促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持续提升计量管理水平,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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