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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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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02 04:34:10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705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委车俊书记在省深改委会议上提出的“要打造执法监管最有效的省份”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省局会同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委车俊书记在省深改委会议上提出的“要打造执法监管最有效的省份”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省局会同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一、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执法监管最有效省的一项具体行动;是回应企业关切、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的切实举措;是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和减少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矛盾,减少基层执法风险,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有效路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予以免罚很有必要。
 
    二、制定《意见》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
 
    三、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及适用条件
 
    告知承诺制一般多适用于行政许可事项,在行政处罚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尚属首创。
 
    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就是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具体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市场监管部门不再予以查处的一种制度。
 
    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2、具备整改条件的;3、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4、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违法行为清单》所列情形。
 
    四、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
 
    经梳理,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共计67项。根据违法行为对应罚则情况,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法律法规规定有禁则无罚则的。第二类为法律法规规定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予以其他处罚的。第三类为其他可能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为依据,以清单的形式列举了67种轻微违法行为,对该67种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当事人自愿承诺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市场监管部门则不予以查处。
 
    五、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程序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总局的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包括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亮明身份、依法制作现场笔录等。适用告知承诺制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规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检查结束后应整理归档相关执法资料,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对已经适用告知承诺制,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整改证据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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