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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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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7-31 11:46:58  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  浏览次数:1421
核心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1-07-29 生效日期 2001-07-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检验检疫
备注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5年11月14日通过,并经1997年9月24日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由于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后,执法主体和管理体制均发生了变化,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已归属国务院垂直领导,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国家统一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
 地区: 广西 
 标签: 检验 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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