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打击和防范“炒猪”行为保障生猪养殖业生产安全的通知

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打击和防范“炒猪”行为保障生猪养殖业生产安全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7-22 04:46:03  来源: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1432
核心提示:为有力打击、有效防范上述“炒猪”行为,切实保障生猪养殖业生产安全,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打击和防范“炒猪”行为保障生猪养殖业生产安全的通知》(农办牧〔2019〕54号)。现就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
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7-19 生效日期 2019-07-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近期,有一批专业“炒猪”团伙通过先向养殖场(户)丢弃死猪,然后制造和传播养殖场(户)发生疫情的舆论,再大幅压低价格买猪等方式从事“炒猪”活动。上述“炒猪”行为涉嫌妨害动物防疫,严重影响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严重破坏生猪生产秩序,严重损害养殖者合法权益。为有力打击、有效防范上述“炒猪”行为,切实保障生猪养殖业生产安全,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打击和防范“炒猪”行为保障生猪养殖业生产安全的通知》(农办牧〔2019〕54号)。现就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巡查排查,规范做好病死猪处理
 
  各地要加大对运输、丢弃病死猪等行为的巡查排查力度,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按程序报告和处理,并对周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养殖场(户)发现其周边被丢弃病死猪的,要立即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并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存栏生猪做好重点监测,一旦发现非洲猪瘟疫情,及时按规范处置。
 
  二、加强联防联控,严厉打击“炒猪”行为
 
  各地要提高警惕,积极防范,一旦发现 “炒猪”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要加强对打击和防范“炒猪”行为的领导,发挥集中统一指挥作用,农业、公安、生态环境、宣传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对涉黑涉恶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给当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宣传发动,形成社会共治合力
 
  各地要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介和横幅、标语、宣传单等工具,加大对打击“炒猪”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大声势。要动员鼓励媒体、单位和个人通过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热线等渠道,举报有关“炒猪”线索。宣传部门要密切监控网络舆情,既要积极提供线索,也要管控好各种网络社交平台,严防造谣传谣,恶意炒作。要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广大养殖场(户)共同防范、及时举报“炒猪”行为,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19年7月1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