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甘农牧函〔2015〕336号)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甘农牧函〔2015〕33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7-18 14:48:37  来源: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209
核心提示:为确保厅系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甘肃省政府安排和厅领导指示,自7月中旬起,甘肃省农牧厅通过初步筛查、下发通知、召开负责人会议、组织起草单位自查、统一审核汇总、征求上级相关部门意见、明确下步工作重点等形式和步骤,对省农牧厅2002年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发布单位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农牧厅
发布文号 甘农牧函〔2015〕336号
发布日期 2015-10-29 生效日期 2015-10-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甘肃省农牧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相关的农业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管理办法(甘农牧发〔2014〕281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确保厅系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省政府安排和厅领导指示,自7月中旬起,我厅通过初步筛查、下发通知、召开负责人会议、组织起草单位自查、统一审核汇总、征求上级相关部门意见、明确下步工作重点等形式和步骤,对省农牧厅2002年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甘肃农牧厅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甘农牧函〔2015〕231号)和清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各单位按照“谁起草、谁主管,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对2002 年以来,省农牧厅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以及在省农牧厅组建之前,原农业厅、畜牧局、农机局、水产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逐一清理、核对,按照清理标准与要求,提出了拟保留、修订或废止的清理意见。厅政策法规处在对2002年以来历年发文登记目录进行筛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甄别的基础上,结合各处室(单位)自查、梳理后提出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经过统计和核查,基本认定自2002年以来,省农牧厅共发布规范性文件63件。其中,未施行规范性文件报备制度的2002年至2008年间,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43件,原起草单位明确建议废止的有24件,建议进行修订的有8件,建议予以保留的有11件;2009年至今,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20件,严格按《甘肃省农牧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制定下发并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有15件,未按规定程序报备,但文件内容基本符合规范性文件要件的有5件。
 
  根据新修订颁布的《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论是否标注,其有效期均为5年,即所有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满5年后,即告失效。我厅2010年10月底以前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均已达到或超过5年时效期,全部自动失效;2011年以来,省农牧厅发布并在有效期内的规范性文件共14件,其中,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且已报备的12件,未按规范性文件程序制定发布的2件。
 
  二、处理意见
 
  根据清理情况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清理后规范性文件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为5年的规定。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有效期限;已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后,即自行失效。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已超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如其规范的管理对象与内容依然存在,又确有必要按规范性文件继续发挥效用,由原起草单位按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性要求,重新起草制定、审核发布。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程序。2011年后发布但未按程序报备的《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种苗)进口管理的通知》和《甘肃省农牧厅关于麻黄草采集管理的紧急通知》等2部文件暂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确有必要按规范性文件管理并发挥效用,起草单位可依据规范性文件程序性规定,重新起草制定、审核发布。
 
  为加强厅系统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下步拟对我厅2010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对厅属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合法依规、科学有序。
 
     附件:《甘肃省农牧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甘肃省农牧厅
 
  2015年10月29日
 地区: 甘肃 
 标签: 自查 规范性文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