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赣安〔2017〕26号)

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赣安〔2017〕2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26 10:55:52  来源: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86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相关规定,进一步创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结合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江西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单位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安〔2017〕26号
发布日期 2017-12-05 生效日期 2017-12-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江西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安委会
 
  2017年12月5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相关规定,进一步创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指示和批示精神,牢固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发现问题,认真解决问题,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巡查设区市人民政府为主。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以巡查设区市人民政府为主开展安全生产巡查。重点巡查上年度有重特大事故发生、较大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靠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不力或安全生产新形势新问题突出的设区市,以及年度安全生产考核靠后、群众反映安全工作问题较多的设区市。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及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中央在赣和省属重点企事业单位本部。
 
  ——着力发现突出问题。巡查组根据国家和省年度或重点时段确定的专题,以及经省安委会议定的专题,深入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重在巡查成果应用。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要向省安委会汇报巡查结果;巡查结果纳入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省安委会定期将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向省委、省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巡查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省直相关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巡查工作组织架构
 
  (三)省安委会按照工作需要组织若干个巡查组,每组5—6人,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巡查组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等参与巡查工作。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从事安全监管的现职处级干部担任;巡查组组长及成员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
 
  (四)巡查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选配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各巡查组人员组成方案,呈报省安委会审批。各巡查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巡查任务进行抽调配备,在1个巡查工作周期内应相对固定。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三、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方式和程序
 
  (六)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批示要求等情况。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情况;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推进实施安全生产年度各项工作等情况。
 
  3.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情况。
 
  4.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
 
  5.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6.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等情况。
 
  7.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情况。
 
  8.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核查处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等情况。
 
  9.省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七)巡查工作方式。
 
  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地区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有选择地运用):
 
  1.听取被巡查地区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列席被巡查地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
 
  3.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区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4.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5.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6. 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八)巡查工作程序。
 
  1.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设区市;在每一轮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各巡查组根据年度巡查工作方案,认真细致开展工作。
 
  2.巡查组进驻被巡查设区市后,应当向被巡查设区市通报巡查工作任务和巡查时间,并对外公布巡查组的联系方式。
 
  3.经省安委会办公室同意后,巡查组及时向被巡查设区市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指出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4.各巡查组应当在对一个设区市巡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省安委会报送巡查工作报告。
 
  5.巡查工作报告经省安委会审定后,向被巡查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进行分类梳理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统一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移交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直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
 
  6.被巡查设区市人民政府收到省安委会办公室督办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规定时限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审核。
 
  7.省安委会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报省委组织部。同时,以适当形式将省安委会办公室督办意见、被巡查设区市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加强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九)巡查组工作保障。各巡查组在省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为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巡查的日常工作。
 
  (十)建立完善巡查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原则上每2年一次实现对各设区市巡查 “全覆盖”。二是开展重点约谈工作。在巡查过程中,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同情形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各市政府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三是实行闭环管理。各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都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理都要实行闭环管理。
 
  (十一)有关工作要求。巡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省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巡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被巡查地区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十二)安全生产巡查应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及督查等工作相结合,根据工作需要在巡查组内临时设立督查组,除特殊情况外对被巡查设区市不再派出综合性的安全检查督查组。
 
  (十三)对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尤其是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能职责的省级牵头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巡查工作,由省安委会依照本制度,适时组织开展。
 地区: 江西 
 标签: 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5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931)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714) 其他法规 (52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