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行为,促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福建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
从业人员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市场诚信建设,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公共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行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采集、发布、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诚信信息,是指本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状况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整理、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诚信信息采集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记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一) 依法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许可和报备登记的情况,包括其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地址、法人、技术负责人、服务范围等基本情况;
(三)依法登记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其他基本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良好信息:
(一)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设区市及其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有关的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机构受到省级及其以上安全生产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有关的表彰奖励的。
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不良信息:
(一)违规执业受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处理的;
(二)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贿赂、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三)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及虚假培训的;
(四)被行业协会认定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受到惩戒的;
(五)机构变更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登记备案,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
(七)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冒名顶替签字的;
(八)违规披露信息,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未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报送执业记录及报送材料弄虚作假的;
(十)被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改正落实的;
(十一)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其它不良信息。
有本条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该机构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等(公布的信息不含身份证号和住址)。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良好信息:
(一)受到设区市及其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有关的表彰记录;
(二)受到省级及其以上安全生产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有关的表彰奖励的。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
(一)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
(二)被行业协会认定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受到惩戒的;
(三)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为他人签字的;
(四)严重违背职业准则,故意降低服务标准与质量的。
第三章 诚信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诚信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要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十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采集和审核、汇总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各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录,并通过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网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省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在省内进行相应项目专业服务期间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逐级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同时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管理办法负责对在本地区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机构诚信行为的调查、认定、记录,同时将诚信信息记录及时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所提供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特别是不良信息要经过调查核实,留存证据。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录归档公示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良好信息,记录归档公示期限为3年;
(二)基本信息,从机构成立至机构终止为止;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从取得资格受聘于该机构至退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行业为止;
(三)不良信息,记录归档公示期限为1年;
(四)列入“黑名单”的机构,记录归档公示期限为2年。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认为发布的诚信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更正,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异议的诚信记录的更正要求,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不予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诚信信息使用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作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有良好信息记录或连续3年未有不良信息记录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予简化年度检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1年内有1次不良信息记录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除对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外,对机构负责人实行约见警示处理,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实行重点审查,1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1年内有2次及以上不良信息记录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资质升级和业务范围增项的申请,年度检查时实行重点审查,机构负责人每半年1次约见警示处理,2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除依法查处外,在“黑名单”记录公示期间,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专业服务机构必须每个季度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情况;
(二)专业服务机构责任人必须每季度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受一次约谈诫免;
(三)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检查;
(四)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违规情节,依规限制或核减其业务范围,不予受理其资质升级,年度检查时实行重点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1年内有2次不良信息记录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行约见警示或书面告诫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1年内有2次及以上不良信息记录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限制其在本省开展业务活动,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机关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省外机构(含该机构从业人员),将限制其在本省执业活动,不予受理项目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并报告资质审批部门,建议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有关记录和认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专业服务诚信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和公示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 1月 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本局领导、各有关处室。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