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福建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安全生产专家和专家组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咨询参谋、技术支撑的作用,有效保障专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是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日常监管、事故处理及应急救援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的技术专家队伍。
第三条 省政府安委会建立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由省政府安办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省安监局安全技术处负责。主要包括:制定专家管理办法,建立专家组数据库,承办专家的聘任、奖惩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专家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制定专家组年度工作计划,协调专家参加有关活动并完成各项任务等。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参与本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预案等的制(修)订工作;参与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技术咨询、学术交流和重要课题研究;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科技进步、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 专家组按照行业和专业领域分设综合、煤矿、非煤矿山、危化、道路交通、铁路航空、建筑市政、消防民爆、机电冶金、电力和职业卫生等11个专业组。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热心安全生产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技术工作5年以上,对少数实践经验丰富,在行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10年以上的可适当放宽技术职称要求。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事故调查及相关现场检查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五)能够按照省政府安办要求积极参加专家组各项活动。
第七条 省安全生产专家实行聘任制,由省政府安委会聘任,每届任期3年。聘任程序为:
(一)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等向省政府安办推荐专家人选。
(二)由省政府安办根据专家的资格能力、专业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等筛选并拟定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名单。
(三)在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拟聘专家名单等相关信息,时间为7天。
(四)公示后,由省政府安委会审批聘任。
第八条 省安全生产专家主要工作:
(一)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技术评估。对出现的紧急、危险情况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建议政府部门责令有关企业立即撤离处于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三)参与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的咨询参谋。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提出科学客观的建议意见。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根据调查工作需要,服从省政府安办的委派,认真调查分析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五)参与各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咨询和审查。
(六)参与安全生产技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咨询、评审与鉴定。
(七)积极参与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等方面报告或建议,积极向有关安全生产报刊杂志投稿。
(八)完成省政府安委会和省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九)专家应将每季度参与安全生产主要工作情况,于季度末报告省政府安办。
第九条 省安全生产专家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省政府安办指派和管理。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和严谨、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完成好各项任务。
(三)不得私自以省安全生产专家名义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营利活动。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不得收受服务对象或相关人员的钱、物和有价凭证。
(六)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评审、咨询、误餐补贴等费用。
第十条 专家工作程序:
(一)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应由省政府安办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遇到紧急情况时,也可以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事后与有关部门、单位说明情况。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有关文件、资料按时抵达指定地点。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专家组成员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三)各级安监部门聘请专家组成员参加安全生产相关活动时,应及时通报省政府安办。
(四)为弥补专家组专业和人员的不足,省政府安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各专业组的相关技术人员组成专业专家库,参与完成专家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专家组工作经费:
(一)专家组工作所需的经费由省政府安办列入财政年度专项预算予以保障,主要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审查、专家组相关会议、专题调研、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安全评估、安全生产宣教活动等。
(二)专家组成员执行省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办以及省安监局委派的任务时,其差旅费、出差补贴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派出单位无法报销的由省政府安办报销。省政府安办将根据专家的实际工作日给予安监系统外的专家进行工作补贴,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补贴管理办法另定。
(三)经省政府安办同意专家执行或参加其他部门、单位委派的任务或有关会议,所需费用由委派部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政府安委会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闽安委〔2011〕1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