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案审管理办法》解读

《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案审管理办法》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21 10:50:51  来源: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12
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案审管理办法》解读,对《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案审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1.为什么要制定案审管理办法
 
    执政执法,程序合法、结果正义同等重要。如果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或者存在瑕疵,如果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或者存在瑕疵,行政复议的结果很可能是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结果很可能就是败诉。
 
    为规范执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要求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要求“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内设的法制机构进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审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就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了安排。
 
    2017年全区安全监管局长座谈会对全面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作出了部署,要求在监督制约上下功夫,非常重要的监督制约措施是对执法行为的过程控制,要求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律进行案件审查,严格执法程序,排除非法证据,办成铁案;重大处罚、行政强制和不予处罚案件,一律由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决定,以严格的过程控制确保执法结果合法。为了规范全区安全监管系统案件审理审查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制定了《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案审管理办法》。
 
    2.哪些案件要进行案审
 
    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案件,包括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都要进行案审。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进行案件审理、审查。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安全监管部门法制机构(含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进行案件审理;尚不够成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分管案件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审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安全监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所有的行政强制案件,包括事故情形的即时强制措施案件、非事故情形的即时强制措施案件以及一般程序的行政强制案件,都要进行案审。事故情形的即时强制措施案件,由事故现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直接审查决定。非事故情形的即时强制措施案件,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进行案件审理,分管案件承办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审查。一般程序的行政强制案件,由安全监管部门法制机构(含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进行案件审理,由安全监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3.案件审理有哪些权限
 
    案件审理是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的过程。除证据不足退回要求补充办理、存在程序性问题可以要求改正外,进行案件审理只能提出审理意见不能对案件作出任何决定。
 
    4.谁有案件决定权
 
    对案件的决定权,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适用一般程序但不够成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分管案件承办机构的负责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案件审查委员会。事故情形的即时强制措施案件在事故现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非事故情形的即时强制措施案件在分管案件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其他行政强制案件在案件审查委员会。
 地区: 新疆
 标签: 安全生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