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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安监管培〔2013〕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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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21 10:18:42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97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行为,确保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有序开展,促进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培〔2013〕193号
发布日期 2013-11-18 生效日期 2013-11-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安全培训机构检查主要内容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行为,确保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有序开展,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证。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培训任务十分繁重。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是督促安全培训机构承担起安全生产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培训基础建设,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根本性举措,对于我省开创安全发展新局面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二、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督查
 
  (一)安全培训机构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培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
 
  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当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并根据自身的基本条件和办学能力分类进行。其中,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应当有符合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行业主体专业等对应类别授课需要的专职教师,有教学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还应有从事该作业类别实际操作教学能力的专职教师及其实习实训设施设备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也应有相应的教师和教学设施等;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教学的教师应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业务知识和教学能力方面的专门培训。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鼓励所在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教学的教师、专职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注册。
 
  (二)安全培训机构的督查
 
  1.按照分类组织、指导和监督的有关要求,省安监局对从事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在浙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省部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含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下同)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督查,每年进行一次分类督查。
 
  市、县级安监局对从事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督查,每年进行一次分类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送省安监局。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的日常督查,督促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要求开展教学,引导安全培训机构重视社会效益,自觉改善条件,加强过程管理,担负起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具体督查内容,可参考《安全培训机构检查主要内容》(详见附件)。发现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予以处罚。
 
  (1)不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条件的;
 
  (2)不按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培训,擅自减少培训内容、压缩培训学时的;
 
  (3)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2.安全培训机构初次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按照应当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将教师、教学和实习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监局,各地安监局汇总后及时报送省安监局。
 
  (三)其他事项
 
  1.安全培训机构是安全生产培训的施教主体,要把信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的全过程,应对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负主要责任。
 
  2.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优秀的安全培训机构。
 
  3.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质量情况,由各级考核发证部门分别在省、市级安监局网站上定期公布。
 
  本指导意见下发之日起,省、市安监局将分别对2013年3月1日以来现有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有效期已满的单位进行一次督查。
 
  三、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一)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指导监督
 
  安全生产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进行。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执法检查,督促各类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培训基础建设,切实扩大安全生产培训覆盖面,切实做到高危行业企业全覆盖。要将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和重点环节,严肃追究有关企业和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的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创新开展。
 
  (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安全生产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安监局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在逐步推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的基础上,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的考核,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制度,逐步做好推进考试点建设工作,严格落实教考分离制度,提高工作实效,严把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关。
 
  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培训机构检查主要内容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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