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同类事故的反复发生,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常态化组织开展。
第四条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应当通过现场会、图片展、宣讲会、分析会、观后感、大讨论、现身说法等方式进行,重点从隐患案例和事故案例两个方面开展。
隐患警示教育,应当侧重于隐患性质、原因分析、危害影响和对策措施等方面。
事故警示教育,应当侧重于事故性质、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对策措施等方面。
第五条日常性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应当根据相关行业领域特点,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
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集中组织开展日常性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除此之外,省、市、县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日常性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六条建立事故警示教育会制度。事故警示教育会通过介绍事故情况,总结事故教训,组织表态发言,提出预防措施等方式,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及企业参加,接受警示教育。
发生一般亡人事故的,事故教育警示会由事故发生地县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发生较大事故或三个月内连续发生一般亡人事故的,事故警示教育会由事故发生地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三个月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事故警示教育会由省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省外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省安委会办公室或者省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形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认为其他有必要警示情形的,可以组织或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
省、市两级组织召开事故警示会,一般采取视频会议方式开展。
第七条各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将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纳入本单位全员安全培训重要内容,举一反三,对照查找隐患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第八条省、市级安委会办公室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典型案例汇编、制作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为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提供素材。
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素材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开。
第九条根据需要,警示教育活动可以邀请有关新闻媒体等参加。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