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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安办发〔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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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7 02:21:25  来源:黑龙江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80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切实解决应急预案在编制、评审、备案、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和《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规〔2018〕2号)要求,现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安办发〔2019〕8号
发布日期 2019-01-30 生效日期 2019-01-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地)安委办,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切实解决应急预案在编制、评审、备案、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和《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规〔2018〕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预案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各级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把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作为预防事故、保障安全的重要抓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工抓,日常工作要有专人抓,结合本地实际,将责任落实到人,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切实明确预案编制基本要求。各级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指导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明确编制要求,提高预案质量。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形成有关报告,并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参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有关要求编写预案。
 
  三、严格规范预案评审工作。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预案评审应以评审会形式进行,包括3名以上有丰富经验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或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或具有实际经验的人员参加;评审期间,各评审专家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评审或论证,评审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评审纪要,由专家组长签字,并附评审专家名单,最终形成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作为备案提交材料。
 
  四、积极推进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发布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行业主管与分级属地原则,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告知性备案。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应急预案和保障性应急预案,应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属、省属及中央驻省企业(含所属子公司)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规定在所属行业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应急管理(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规定在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单位的上级单位备案。
 
  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驻地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五、不断加大应急预案培训力度。各级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专题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尤其是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和演练工作。要将预案管理知识列入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课程中,提高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管理水平。
 
  六、进一步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各级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每年要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和具体演练方案,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指导高危行业企业和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完成应急预案演练,应进行总结评估,查找不足,完善预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抄送同级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七、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报送工作。各市(地)安委办要于每年1月5日前,向省安委办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各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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