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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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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7 14:07:18  来源: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91
核心提示:为切实强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68号),结合我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云南省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云安监管〔2016〕80号
发布日期 2016-09-28 生效日期 2016-09-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68号),现将《云南省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28日
 
  云南省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
 
  为切实强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68号),结合我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工作思路和目标
 
  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为基础,不断完善“一企一标准”和企业“自查自报”,通过在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6个行业企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工贸重点行业企业防范事故能力;坚持问题导向,以金属冶炼、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为重点,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消除一批重大隐患,淘汰一批落后工艺技术,整治一批安全保障能力差的企业,减少重大风险点;通过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力争到2020年,建立自主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使企业安全基础得到明显改善,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高,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目标。
 
  二、实施对象
 
  重点整治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中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现场作业人员超过10人的密集型作业场所、涉爆粉尘场所、涉及液氨等有毒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或使用的场所;停产、复产、检维修、相关方作业等环节;涉高温熔融金属(液渣)、冶金煤气、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和管控
 
  1.属地安全监管局要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6个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和《〈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使用指南》(以下简称《使用指南》)下载地址及有关工作要求印发并送到辖区内所有工贸企业,并抓好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宣贯培训。
 
  2.将《指导手册》和《使用指南》与31个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通用自查标准相融合,录入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督促企业再次完善自查标准,严格落实排查治理责任,将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部位和环节作为企业自查自改自报工作的重点,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号),督促工贸企业切实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指导手册》和《使用指南》,自主组织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工作,建立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档案;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风险管控标牌,实行作业现场可视化管理;将辨识出的较大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法纳入岗位操作规程,并培训员工熟练掌握。
 
  4.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6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2013〕18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精神,进一步厘清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责任,深刻汲取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2·31”重大爆炸和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11·29”重大煤气中毒等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工贸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尤其是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风险管控。
 
  5.针对同一时间容纳人员在1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开展老旧厂房结构稳定性、建筑装饰材料及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合规性、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使用、疏散通道设置以及其他消防安全方面的风险辨识与管控,推动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实施空间物理隔离技术工程,确保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作业安全。建立酒店、饭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场所大型经营性活动备案制度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预警制度,严格控制人流密度,进一步降低和控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概率。
 
  (二)精准实施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
 
  1.实施粉尘涉爆企业安全隐患治理3年行动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广东深圳精艺星五金加工厂“4?29”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6〕39号)要求,结合我省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际,分清轻重缓急,力争用3年时间全面提升粉尘涉爆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1)按照《2016年云南省继续深入开展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方案》(云安监管〔2016〕38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排,涉及粉尘作业人数10人以上的金属制品加工企业、木制品加工企业、存在煤粉制备环节的冶金有色建材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等重点企业切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自查自改重点解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4个方面10类重点问题和隐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对存在的上述10类重点问题和隐患的必须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督促问题企业及时科学整改隐患;对问题突出的企业,一律依法进行处罚;存在问题和隐患逾期未整改的,一律依法停产停业整顿;对隐患严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坚决依法取缔关闭;在2016年12月底前全面核查确定全省粉尘涉爆企业底数,建立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档案,掌握企业新(扩)建、关停、搬迁等变化情况,并录入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确保实现“四个100%,两个为零”(粉尘涉爆企业统计建档率、隐患排查及一般隐患整改率、重大隐患整改计划启动率、建立长效机制率均为100%,事故起数为零、死亡人数为零)的工作目标。
 
  (2)按照“分级负责、专家排查、分类治理”的原则,2017年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继续开展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涉爆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员10人以上、3至9人、3人以下的企业分别由省、州(市)、县(市、区)负责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开展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专家诊断排查和风险评估,根据诊断排查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风险分级,按不同频度和层级对相关企业和存在的隐患问题实施分类监管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风险管控措施,及时整改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对非法生产的企业,一律由属地政府督促整改,直至整改成合法合规企业或转产、关停;对逾期未改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一律按上限处罚和停产整顿;对可能引发粉尘爆炸重特大事故的重点部位、环节和装置,一律强化技术保障措施,及时督促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规范动火、用电作业,鼓励引导企业在人员密集的涉爆粉尘作业场所推进湿法除尘工艺、作业空间物理隔离、“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方法,降低和消除安全风险;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一律由州(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整改无望或经停产整顿仍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在2018年开展粉尘涉爆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巩固提升工作,力争通过涉爆粉尘隐患治理情况“回头看”、完善和规范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相关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促进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全面提升,有效防范粉尘爆炸事故。
 
  2.实施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1)督促金属冶炼企业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安全生产状况专家诊断排查查出的6994条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及验收工作,全面建立587户(正常生产301户,停产286户)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台账,全部录入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对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按照上限处罚,对12月底前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关闭。
 
  (2)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家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有关工作部署,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云南省全面开展钢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诊断排查暨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云安发电〔2016〕3号)的要求,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支持钢铁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督促有关钢铁企业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的5个方面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工作,坚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产能、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及12月底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违法违规企业;进一步强化对长期停产“僵尸”钢铁产能和封停设备监控措施,严格钢铁产能复产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估和审核,坚决杜绝擅自复产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3)以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为基础,制定《金属冶炼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督促金属冶炼企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和运行精准、动态、高效、严格的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对企业风险实施标准化管控,实现“关口前移、风险导向、源头治理、精准管理、科学预防、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要求,使企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4)在金属冶炼企业强力推进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双重融合建设,凡是发现企业不围绕风险点和风险管控措施开展隐患自查自改的,一律依法处罚;凡是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按上限经济处罚;凡是发现企业自查自改后仍存在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停产停业整顿;凡是经停产整顿到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对存有重大安全风险、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依法关闭,发证机关要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力争2017年底前实现风险远程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核销全过程记录及闭环管理。
 
  3.实施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治理工程
 
  按照省委第142次常委会议决策部署,“十三五”时期全面实施我省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程。
 
  (1)按照《云南省深化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云安办〔2016〕19号),2016年9月底前全面核查确定全省涉氨制冷企业底数,关闭取缔无证无照的非法企业,完善合法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录入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
 
  (2)2016年12月底前组织专家根据《云南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隐患整治指南》完成全面检查和安全状况风险分析,提出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确定“关闭取缔一批、搬迁重建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企业名单。
 
  (3)2017年全面开展隐患治理,12月底全面完成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验收和“三个一批”工作任务,彻底消除人员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存在“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等4类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防范涉氨制冷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4)2018年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进一步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巩固治理成果。
 
  4.进一步强化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4〕37号)要求,持续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
 
  (1)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重点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97号)要求,以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以及工贸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系统有限空间作业为重点,继续推动各地区全面加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力度,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的7个方面进行自查自改,全面落实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个双必须”,遏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
 
  (2)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函〔2016〕85号)要求,在全省工贸行业持续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承诺、有限空间作业条件“四全”确认、年度安全生产执法统计等三项措施,强化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以及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
 
  (3)督促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严格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凡是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凡是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一律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停产整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律予以关闭取缔,推动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落实到位,促进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及时总结各地和各有关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亮点,积极通过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宣传教育专栏、微信等媒体宣传推广标准化建设在推动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安全管理不断规范、本质安全水平切实提高、自主管理能力稳步提升、各类事故持续下降等方面成效,切实发挥标准化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充分调动工贸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积极性,促进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推进。
 
  2.督促达标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化规定有效运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并根据评定结果,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3.修订和完善《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通过强化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使用、主要负责人安全标准化建设履职、全员参与、各一级要素得分率不得低于60%等措施,严格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和评审过程管控,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达标条件,提升审工作效能和质量,促进企业提高达标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清醒认识近年来重特大事故由传统高危行业向工贸行业转移的态势,深刻认识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和历史遗留问题给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带来的挑战,进一步提高对工贸行业领域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健立推动机制,落实工作措施,抓紧抓实各项预防工作,带动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推进。
 
  (二)着力重点突破。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在认真研究事故规律特点基础上,深入分析研判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风险点和重大隐患,抓住关键时段、关键地区、关键单位、关键环节,从构建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推进涉氨制冷和粉尘防爆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等方面入手,精准施策,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强化考核督导。要进一步加大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成效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比重,强化重特大事故指标刚性约束,实行重特大事故零控制“一票否决”。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及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指导工作措施落实,确保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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