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7 13:55:49  来源: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44
核心提示: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印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以下简称《通知》,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要求。
发布单位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6-05 生效日期 2017-06-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印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以下简称《通知》,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贯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充分发挥科技、设备、设施的前期预防作用,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本质水平。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总局制定的《办法》及《通知》要求,加强对建设单位开展“三同时”工作的宣教培训和指导,但不得以监督为名,介入和干扰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评审(验收)活动。
 
  二、认真履职,规范管理
 
  全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含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对“严重”类别建设项目各级要分级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具体监管要求按《办法》执行,项目属于“严重”类别的,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要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并对验收结果进行核查;属于“较重”、“一般”类别的,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验收方案后(这两个类别不报送验收工作报告),按照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检查。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办法》,在取消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突出强化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项目各阶段“三同时”主体责任。《办法》对工作程序要求和备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格式进行了明确,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办法》和《通知》有关内容的学习理解,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和档案,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建设单位落实“三同时”制度情况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凡未按《办法》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厉处罚、严格追责。
 
  各州、市安全监管局要建立“三同时”工作通报制度,每年12月5日前,将本地区监督检查情况(《通知》附件8)汇总后,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省局职业健康处。
 
  联系人:刘灿、冯泽立
 
  联系电话(传真):0871-68025595
 
  电子邮箱:ynajzjc@126.com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附件下载:   1.相关附件.rar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