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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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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4 15:14:00  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2005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推进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就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9-29 生效日期 2017-09-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道路交通较大事故多发频发、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事故发生呈上升趋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生产意识不强、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推进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现就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大力提升全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二)基本原则。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经济社会发展要以安全为前提,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形成全面覆盖、权责清晰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及保障体系。法规制度基本完善,监管执法效能明显增强,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安全风险得到基本管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支撑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下降20%,较大事故起数持续下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0%以上,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0%,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下降6%,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0.138以内。
 
    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谱写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云南篇章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探索成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由政府副职按照职责分工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明确相关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党委常委会会议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公益宣传。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卫生计生、质监、能源、国防科工、煤炭工业、消防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铁路、海关、邮政、地震、气象、煤监、电力监管、烟草、民航、电网等中央驻滇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监察职责。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商务、文化、旅游发展、国资监管、工商、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药品监管、滇中引水等部门和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基层市场秩序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党委、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形成监管边界清晰、分工明确的责任体系。
 
    (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强制标准,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企业要配备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国有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制度,发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七)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制度,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分值设置不低于综合考评总分值的3.5%。各级政府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向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通报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严格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统计和信息报告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三、深化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
 
    (九)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力量,明确专门领导、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省、州市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巡查(专)员、监察(专)员,督促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门监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十)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推进煤矿、非煤矿山监管监察体制改革,做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交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承接工作,不断完善监管职责。着重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空白。配合理顺民航、铁路、电力、管道运输等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明确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地方监管职责。
 
    (十一)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强领导力量,落实行政执法序列管理,强化行政执法职能。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厘清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职责,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州市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原则上不再承担具体执法职责,在保持执法队伍相对稳定的同时,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监督指导县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协调跨区域执法、重要案件和提级调查的一般事故的组织查处、开展重点区域和行业执法监督检查等职责。县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承担具体执法职责,主要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日常执法工作。进一步充实县级执法力量,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总量、经济水平、企业规模和数量、安全生产状况等实际情况,一般应配备执法人员15至30名,人员主要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机关执法人员、执法队伍在编人员构成,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协管人员进行补充,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区)要相应增加人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安全监管领域技术要求和行业特点设立总工程师技术岗位。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加强监管力量,每个乡镇(街道)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不少于1名,监管任务重的要增配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履行监管职责。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要强化区域内管理责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机构,确保有分管领导、有专人负责,依法依规行使执法权。村(社区)要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负责辖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十二)加强应急救援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和充实省、州市、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及专业力量,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预案管理、机制体制法制建设、队伍及物资管理,组织指导应急演练、培训等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行业监管、企业主体、专业救援的工作机制,建立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政府购买专业应急救援服务和应急救援补偿机制,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的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现应急资源共享。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委托具备能力的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服务。
 
    四、着力推进依法治理
 
    (十三)完善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加强涉及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一致性审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加快制定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规章,修订《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地方性法规衔接融合。制定完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规程。设区的市根据立法法的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油气管道、金属冶炼等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制定修订更加完善严格的地方标准。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安全生产标准。
 
    (十四)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按照强化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原则,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推进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严格管理。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创新相关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十五)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主体,严格制定实施年度执法计划,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定,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十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各级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探索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十七)健全监管执法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完善和落实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加强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加强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建立特殊危险岗位安全监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机制。
 
    (十八)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在权限范围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将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构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十九)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监管要求,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省、州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风险预警实施属地、分级监控,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分类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一)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以企业安全生产自检自查为基础,部门专项检查、专家检查、政府综合督查为推动,建立监管对象目录化管理、一企业一标准对照检查、隐患和问题清单化管理、隐患整改责任化落实、企业自检自查月度申报等配套机制为保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建设。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二)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党政领导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定期组织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建筑、交通、管网、消防、防洪排涝等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城市高架道路、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的检测维护。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预警机制,严格落实主体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制定人流管控疏导方案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和监管漏洞引发事故。
 
    (二十三)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深入推进对煤矿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以及矿山采空区、尾矿库的工程治理,继续鼓励和引导煤矿瓦斯发电等转化利用,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建设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加快实施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和涉氨制冷、粉尘涉爆企业隐患治理。深化油气开采、管道输送、炼化等领域安全整治。实施高速公路、乡村公路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险路段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加强高速铁路、桥梁隧道、航运枢纽、港口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生产制造及检测检验标准,提高安全性能,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要定期实施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综合市场等场所消防安全治理。
 
    (二十四)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矿山、化工、建材、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的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完善保障救助措施,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六、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五)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基础、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加大执法保障、购买服务、信息化建设、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能力提升的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研究,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水平,强化审计监督。落实企业安全投入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鼓励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产业。
 
    (二十六)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科技支撑体系。加强统筹规划,支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项目及人才、团队的引进和培育,积极引导专业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开展事故预防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协调配合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统一标准规范,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化“一张网”。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提高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水平。
 
    (二十七)强化社会化服务功能。科学统筹规划布局,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引导和鼓励技术服务机构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提供必要技术支撑。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强化自治自律。大力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等技术服务,严格实施评价公开制度,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八)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落实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严格执行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二十九)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将安全生产监管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奖励机制。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加强安全生产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先进经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根据本实施意见明确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措施落实到位。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同时抄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地区: 云南 
 标签: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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