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总工会,各煤监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6〕27号),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健康发展理念,统筹职业健康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加强职业健康基础能力建设,推动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和政府职业卫生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基本实现粉尘和毒物等主要职业病危害的有效控制。具体工作目标是: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分别达到85%、80%以上;重点行业领域劳动者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职业卫生培训率、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均达到90%以上,重点行业领域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重点职业病风险监测覆盖各县(市、区),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率、个人剂量监测率均达到90%以上。职业健康检查体系更加健全,一般性职业健康检查不出县。具体按年分解目标见附件。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
(一)建立多方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1.要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建立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并重的目标考核体系,加大职业病防治指标考核权重,推动责任考核落实。凡发生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安全生产目标“一票否决”。2.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职业病防治工作。要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信息通报制度,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通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执法处罚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通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职业病报告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通报劳动合同签订、工伤保险参保及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信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通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备案等信息。
(二)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机构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内设独立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设备、仪器和防护用品,强化监管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其他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要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的部门和监管人员,落实履职履责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全面开展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普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工作,将我省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做一次全面的普查摸底,摸清我省职业病危害底数和职业病危害重点地区、行业、企业、岗位、人群及危害因素等基本信息,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数据库,并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为科学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加强针对性监管提供可靠依据。
(四)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和检测评价制度。1.要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职业卫生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2.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法定义务。安全监管部门要集中精力加强过程和结果的监管,采取严格执法、严厉处罚、诚信建设等非审批手段,确保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3.要认真执行检测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企业必须开展三年一次职业卫生现状评价和一年一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
(五)深化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结合贵州省职业病危害分布特点,着力整治高毒、高危粉尘等职业病危害,继续深化煤矿、非煤矿山、危化、金属冶炼及加工、建材(水泥、石材、陶瓷、耐火材料等)、木制家具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采取工艺改进、技术改造、工程和个体防护等措施,控制和消除危害因素对人体的伤害。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去库存、转型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动企业提升预防职业病危害措施升级、工艺水平和防护升级、工作场所条件升级。对职业病危害浓度和强度长期超标的小矿山、小化工、小冶炼、小建材等企业实行关闭退出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职业病危害。
(六)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通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结合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对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建立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数据库,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实行动态差异化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风险管控能力,防止发生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和急性重大职业性中毒事故。
(七)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础建设活动,从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等10个方面,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推广先进典型,确保基础建设活动按计划顺利实施,全面完成基础建设达标任务。没有达到国家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的企业,不能被评为安全生产守信企业。
(八)健全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逐步实现劳动过程全监控与可追溯。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统计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职业病信息报告审核、统计工作。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大对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信息报告执法力度,督促各机构规范进行职业病相关信息的报告。
(九)实施职业卫生“黑名单”制度。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体系中,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职业卫生信用记录并纳入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职业卫生“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用人单位,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违法信息库,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相关部门进行联动,依法对失信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惩戒约束。
(十)推进职业病预防、诊断、救治、康复规范化服务。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等部门制定职业病预防、诊断、救治和康复服务有关制度,明确职业病预防、诊断、救治和康复服务内容、程序、时间和要求,规范服务行为,并督促服务机构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等部门沟通,对劳动者的职业危害接触史不明确,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符合职业病特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作出职业病的临床诊断。劳动者职业危害接触史明确,相关资料符合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尽快作出职业病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符合职业病相关诊断标准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职业病治疗药品列入各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要按照“方便治疗、疗效可靠、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原则,优化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医学观察、合理治疗和定期检查,规范职业病救治工作,提高职业病治疗技术水平。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应急救治、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各医疗机构应当做好职业病病人的康复治疗与康复评估,推进职业病病人的合理康复,降低职业病永久残障率。
(十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辐射防护。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省、市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卫生信息平台,做好医疗卫生机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了解并掌握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发病特点、规律和趋势,掌握全省放射诊疗设备防护安全、患者和公众的辐射防护情况,掌握全省放射诊疗频度和剂量水平情况;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开展放射卫生检测技术培训,开展检测能力比对考核工作,提高我省放射卫生技术机构的检测能力和水平;开展医用辐射防护健康宣传和教育,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十二)重点职业病风险监测覆盖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持续、系统地收集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掌握全省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重点职业病分布规律、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为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和职业卫生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数据收集,督促疾控机构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监测工作,按时完成数据录入及风险评估报告;安全监管负责辖区内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收集汇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享受工伤待遇的职业病人信息收集汇总。
(十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以高风险行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参保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并探索推进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作机制。
(十四)职业健康检查体系更加健全,一般性职业健康检查不出县。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管理与技术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淘汰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授予申请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时,应考虑当地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信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优化检查流程,加强质量控制,拓展资质业务范围,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根据需要,在资质审批部门监管辖区范围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用人单位要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岗前、岗中、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并积极配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拒不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要给予处罚,逐年提高职业健康检查覆盖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沟通,将工伤保险入保体检与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有机结合,统一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标准文书,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的标准和规范完成职业健康检查,避免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发生重复检查。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保障
(一)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投入保障机制。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建立完善职责明确、分级负担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卫生与健康投入机制,根据卫生和健康事业发展需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投入到位。
(二)建立健全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要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要将职业健康检查汇总人数报告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逐级报至省卫生计生部门和省安全监管部门。
(三)加强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职业病预防、治疗、康复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宣传教育培训、专家库等支撑体系的建设;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快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等支撑体系的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付等支撑体系的建设。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诊断机构要制定激励政策和措施,鼓励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采取坚决措施治理技术服务机构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内容、过度医疗以及基础条件差、技术力量不足等突出问题,促进机构依法规范执业。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年度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将检查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各类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追究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依托贵州省安全云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我省职业卫生监管信息化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数据库和数据综合分析辅助决策系统,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培训、接触危害劳动者参保、职业病诊断和报告、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监督检查执法、职业病违法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创新监管执法工作,对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和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全过程实施动态监管,实现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历史追溯。
(五)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注度。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要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人救治、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实施、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涉及职业病人社会保障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工会组织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要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不得以不在职权范围内为理由推诿扯皮。
附件:贵州省重点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分解表
省安全监管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总工会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贵州煤监局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