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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管理的通知 (内安委办〔2016〕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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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2 11:43:1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421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定《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安委办〔2016〕27 号
发布日期 2016-08-01 生效日期 2016-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盟市安委办,自治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近年来,我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不断完善,应急预案质量逐步提高,在应急准备、事故处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仍然存在应急预案编制不科学,风险评估、政企衔接不到位,实用性和操作性差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未编制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立即组织专人进行编制;应急预案超过三年的,应重新修订。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预案应与相关政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二、强化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及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三、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编制、演练、修订、评审备案、宣传教育和启动等情况,要将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重要内容,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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