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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安监函〔2017〕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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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2 09:13:03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246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90号令),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山西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晋安监函〔2017〕231号
发布日期 2017-07-06 生效日期 2017-07-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90号令,下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宣教培训,树立法律意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知识的培训,正确领会和把握《办法》和《通知》的主要内容、执法程序,要将《办法》和《通知》纳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工作总体部署,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一是广泛宣传教育,形成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办法》和《通知》的宣传教育,广泛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宣传阵地,通过画廊、板报、微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普及活动。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深化全社会对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工作的认识。二是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规范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执法和工作流程,提高执法业务水平;三是建立专家库,强化专家业务技术服务能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职业健康专家库,健全专家管理制度,要加强对专家的培训和管理,使他们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工作提出技术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四是推动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要推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为重点,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培训,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促进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和档案。督促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有关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并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按要求通过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公布有关工作信息,接受劳动者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提升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的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加强过程核查,推行分类管理
 
  《办法》在取消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的同时,围绕充分发挥“三同时”制度对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作用的总体目标,细化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三同时”全过程监督管理。一是依法履行监督核查职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要求,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为重点监督核查环节,并将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立监管台账。二是要实施分类监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按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实施抽查。三是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办法》等规定对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职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监管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一)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1.国务院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地市的建设项目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核查。
 
  2.各市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由具有共同管辖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核查。
 
  3.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核查。
 
  4.上级安监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二)建设单位进行预评价报告、设计、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前20日内应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评审、验收方案。安监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和出具报告单位或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确定对评审和验收过程监督核查的方式。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核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从省级以上专家库中聘请至少2名熟悉本行业工艺及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的专家参加预评价报告、设计、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四、做好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提供评价、设计服务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监督执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关于廉政行为的有关规定,在履行建设项目监管职责时,不得以监督为名,介入甚至干扰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评审(验收)活动,切实做到秉公执法、廉洁从政,杜绝以权谋私及违法违纪行为。
 
  五、提升监管效能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有关发改委、经信委、工商等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立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掌握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监督指导建设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通报制度,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相关表格(见《通知》附件8)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赵文秀,联系电话及传真:0351-6819385
 
  邮  箱:sxajzac123@163.com。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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