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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冀安监管〔2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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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1 09:09:41  来源: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20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全面强化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安监管〔2010〕2号
发布日期 2011-02-23 生效日期 2011-0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全面强化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一)全省各级安全监管局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值守机制,加强人员和装备配备,严格执行24小时不间断在岗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二)各级安全监管局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时限和内容报告事故信息,同时加强对事故最新情况的跟踪调度,做好事故信息续报工作。
 
  1.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监管局;
 
  2.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必须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监管局;
 
  3.一般事故信息,必须在事故发生后7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监管局。
 
  (三)各级安全监管局对接报的各类事故信息,要准确判断、及时处置,并加强与本级党委、政府应急值班机构的沟通。凡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的各类事故信息,必须列入当月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处理后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需要从统计中剔除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省安委办将对各设区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通报,并将各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督导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现场督导。省、市、县级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二)重大事故的现场督导。省、市、县级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调查及相关处(科)室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三)较大事故的现场督导。
 
  1.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25-50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省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和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一次死亡3-5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10-24人,或较大涉险事故,省安全监管局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3.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市、县级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调查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三、加大事故举报核查和瞒报事故查处力度
 
  (一)事故举报信息的核查。
 
  1.省安全监管局接到事故举报后,事故调查处要通知有关地区进行核查。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举报后,在立即通知有关地区进行核查的同时,要派员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核查工作。
 
  2.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举报后,要立即报告省安全监管局事故调查处,同时由分管负责人带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接到一般事故举报后,在立即通知有关地区进行核查的同时,要派员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核查工作。
 
  (二)瞒报事故的查处。
 
  对瞒报事故,要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
 
  1.瞒报较大事故的,由省安全监管局派出工作组,会同有关市政府及市级安全监管局共同开展瞒报事故查处工作。
 
  2.瞒报一般事故的,由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派出工作组,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开展瞒报事故查处工作。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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