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项目管理工作,推动安全天津建设,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8月4日
(联系人:杨文弥,于宝丹;联系电话:28208793,2820890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安全生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管理我市安全生产项目,推动安全天津建设,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定义)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安全生产项目(以下简称“安全生产项目”),是指根据安全天津建设纲要实施的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重大隐患治理、公共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批准列入安全生产项目计划,并给予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具体实施的安全生产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范围
第四条(申报范围) 项目的申报范围包括:
(一)市安委会督办的涉及公共安全重大隐患整改治理项目。
(二)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监控项目。
(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
(五)安全生产执法装备购置项目。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项目。
(七)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五条(组织部门)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项目的组织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发布每年度安全生产项目通知公告或申报指南;
(二)采用第三方评审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项目计划;
(三)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四)统筹和协调安全生产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生产项目评估和项目检查;协助市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审计和稽查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承担安全生产职责并负责项目申报和管理的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安全监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年度安全生产项目通知公告,组织本行业、本地区安全生产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安全生产项目验收初审工作,定期将项目落实完成情况汇总报市安全监管局;
(三)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审计、稽查、项目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单位是指在天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申请安全生产项目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项目通知公告,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市安全监管局下达的安全生产项目计划文件和经第三方评审机构核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项目;
(三)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下达申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四)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度实施计划,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接受市有关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所委托的机构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审计、稽查、项目评估和检查等。
(六)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实现项目总体建设目标后,组织编制项目验收材料,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申报条件) 申报安全生产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应符合安全生产项目通知公告中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
(二)项目建设目标明确,建设方案合理,具有良好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安全生产项目通知公告中提出的其他条件要求。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申报)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要求由安全生产项目通知公告确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进度、申请理由与方向、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设目标与效果、预计产生的安全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
(三)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额度及用途(附具体预算方案)。
(四)资金申请报告有关附件:
1.申报项目的相关部门批文;
2.项目实施单位经营状况、自筹资金及其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材料;
3.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4.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为项目申报单位提供项目申报的有关咨询、指导和服务。按照项目行业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行业、本区域内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报送市安全监管局。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市安全监管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重点主要包括:项目的科学合理性、申请项目资金构成及项目预期效益目标等。
第十二条(项目确定) 市安全监管局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项目评审报告,研究拟定列入当年安全生产项目计划的意见,下达年度安全生产项目计划。
第五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十三条(资金安排) 单个项目的支持补助资金,原则上一次性安排。根据项目技术水平、投资额度、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结合年度资金状况,参考项目评审报告意见,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安排并下达安全生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资金下达) 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相关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保证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调整)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项目计划、安全生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项目总投资调整幅度超过20%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市安全监管局报送项目调整、撤销项目或项目终止申请。市安全监管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决定是否收回专项资金。
(一)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工作进展,但由于客观原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建设目标,项目主管部门应提出项目终止的处理建议,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根据项目实施和投资完成情况,作出是否收回项目资金的建议与批复;
(二)项目批复后,由于各种原因,在项目进度内,项目没有实质性工作进展,主管部门应提出撤销项目建议,报市安全监管局。原则上应收回被撤销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报市安全监管局核准;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报送市安全监管局。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项目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有关内容,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安全监管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投资任务完成情况、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安排、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有关情况和安排。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单位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一)项目验收主要是依据安全生产项目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所确定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项目投资,考核项目实施情况、评价项目实施成效;
(二)项目验收前,项目实施单位需要编制完成以下项目验收材料: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安全和社会效益等;
2.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包括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等;
3.其他验收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的环保、消防等单项验收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中标通知书,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等。
(三)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安全监管局上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四)市安全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归口和行业、财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实地查验项目完成情况,听取项目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审阅项目验收相关资料,对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作出全面评价,讨论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同类项目可以集中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评估) 安全生产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验收后,市安全监管局可视情况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组织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项目组织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项目,对安全生产项目建设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部门监管职责) 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对安全生产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查、绩效评价和审计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违规处理) 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安全监管局可以责令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依规进行的项目稽查、绩效评价、审计、项目评估的检查的;
(五)未按要求建设实施安全生产项目,延期二年以上未验收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职能部门违规处理) 对于项目变更情况较多、验收工作进展缓慢,且项目主管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市安全监管局将暂缓受理其新申报的安全生产项目,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