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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会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安生〔2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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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05 16:54:56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89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推动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市安委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安生〔2018〕9号
发布日期 2018-04-25 生效日期 2018-04-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解读《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推动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市安委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4月25日
 
  (联系人:刘菁;联系电话:28208800)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推动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认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一)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必然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都明确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意见》的出台为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作创造了良好契机。在本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既是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体现,也是本市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本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的必要之举,是提升本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有力措施。试点实践证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形成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调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和风险防控功能,促进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利于完善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经济保障机制,维护伤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发挥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能力,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减轻企业事故风险和政府财政负担,维护广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投保。
 
  2.防补结合,重在预防。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作用,在保证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突出事故预防功能。
 
  3.结合实际,提高效能。坚持保本微利,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险保障水平,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建立快速理赔及预赔付机制,提高理赔效能。
 
  4.浮动费率,激励约束。不同行业之间根据产品特性与风险程度,实行差别化保险费率;同一行业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类型、产品差异、生产规模等风险级别,实行分级费率;同一企业根据安全管理、事故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在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海洋渔业捕捞生产等行业领域(以下统称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分行业稳步推进。同时,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力争到2020年,全面建成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全面覆盖,不断提高保险服务工作水平,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和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机制,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积极贡献。
 
  三、政策措施
 
  (一)保障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应包含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应急抢险救援费用以及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对从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具有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增加对职业病的保险。
 
  (二)实施范围
 
  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海洋渔业捕捞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机械、建材、船舶修造和拆解、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密集场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悬吊作业,涉及水、电、气、热等城市运行领域,以及高层建筑底商、餐饮饭店、影剧院、网吧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保费来源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是被保险人,其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四)承保机构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多家保险机构共保方式,也可引入具有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工作,并保持承保机构相对稳定。承保机构要持续加强自身服务能力建设。
 
  (五)责任限额
 
  保险赔偿的责任限额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确定伤亡人员补偿金、事故救援费用的赔偿限额。涉及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低赔偿限额每人不低于30万元,并根据本市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投保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等因素,确定足以赔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责任限额,并据此投保。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获得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不影响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费率
 
  实行保险费率与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挂钩。根据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事故记录、是否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赔付率等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基准指导费率、差别费率、分级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七)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原则上为1年,也可按行业特性设定期限,到期后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费率及时续保。
 
  (八)保险理赔
 
  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定损失、支付赔款。同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获取的赔偿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快速理赔机制,按照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定先行垫付赔偿金。
 
  (九)事故预防服务
 
  保险机构应通过内部机构或者委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可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并报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十)事故预防专项资金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事故预防专项资金。事故预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应急救援演练、科技推广应用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转存。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对事故预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
 
  (十一)政策衔接
 
  已经在试点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保险到期后,向新中标的承保机构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原承保机构应当在合同期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海洋渔业捕捞生产等相关行业领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级相关文件已经推行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的,按要求继续全面推进,没有规定的,按本《意见》规定推进,并纳入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计及管理范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高危行业领域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规范运行。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天津保监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高危行业领域市级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保障范围、理赔标准等内容,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明确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获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的同时,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补偿的权利。
 
  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烟花爆竹经营、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交委牵头负责;建筑施工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建委牵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及其储存环节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工信委牵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及其储存环节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海洋渔业捕捞生产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农委牵头负责。各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激励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措施落地。
 
  (二)建立科学运行机制
 
  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天津保监局、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建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农委等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推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保险服务机构要建立配套的管理和服务平台,制定运营服务实施细则、工作手册、保险服务规范,构建合理的运营组织架构。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推动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运行。
 
  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信息报送和数据汇总制度,保险经纪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一季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出险、事故预防费用提取、使用、风险评估等情况。
 
  (三)加强监督考核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保证工作推动的力度。高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要将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与安全标准化、安全评价、风险评估、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建设和日常监督检查结合起来,作为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职能对保险经纪机构、承保公司进行考核,并将监督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保险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主要依据。要通过发挥考核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提高各单位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为确保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始终保持微利运营,可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四)开展广泛宣传
 
  全市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目的意义、政策措施、成效经验的宣传力度。全市各级政府在财政资金投入、项目立项、工业园区准入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知水平,营造主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良好氛围。
 地区: 天津 
 标签: 保险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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