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北京市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京环保法字〔1997〕452号)。
二、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353号)。
三、关于加强对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环境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0〕97号)。
四、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京环保法字〔2001〕251号)。
五、关于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1〕282号)。
六、关于治理饮食业油烟适用有关法律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2〕193号)。
七、关于加强餐饮服务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2〕256号)。
八、关于下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2〕427号)。
九、北京市环保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3〕245号)。
十、关于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若干行为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4〕554号)。
十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京环发〔2005〕110号)。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