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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环规[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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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05 10:23:24  来源: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1431
核心提示: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及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管理,加快推动产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强化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的联动,保障园区内项目环评审批顺利进行,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黑环规[2018]2号
发布日期 2018-05-17 生效日期 2018-05-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国家下发一系列规范文件,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我省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要求,不断加大督察、执法力度,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进展提速,近三分之二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通过规划环评审查。但整体进展仍同国家要求相差甚远,有的园区甚至因未开展规划环评影响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及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管理,加快推动产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强化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的联动,保障园区内项目环评审批顺利进行,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
 
    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二、严格进行规划环评审查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审查。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由原规划环评审查部门组织审核。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享受省级待遇产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原已报我厅审查的可继续完成,因存在问题或长时间未完成修改被退回的,再次申请时由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审查。
 
    各级环保部门在组织审查时应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1/2”的规定,避免因程序违法而导致审查结果无效。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审核参照规划环评审查有关规定执行。
 
    三、健全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加强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指导和约束。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新建、扩建石化化工、制浆造纸、有色冶炼、制药等国家已有明确行业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依法设立并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产业园区,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依法不予受理。
 
    从2019年1月1日起,凡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园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受理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项目外入园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四、切实提高园区规划环评质量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规划环评的指导效果,各级环保部门在组织审查时要严格把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数据失实、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等《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七种需要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明确提出重新审查要求,环保部门应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及主要编制人员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纳入环评单位日常考核记录。
 
    国家已将规划环评纳入环评改革督导和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中,各级环保部门应认真做好审查工作。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五、强化对园区规划环评的规范管理
 
    各地应加快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规划环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现有园区,应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环评工作。
 
    各地应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协调各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加快完善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动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集中供气、环境风险应急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为辖区内每一个产业园区建立规划环评工作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批复的规划文本,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跟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资料,入园企业项目清单及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情况汇总等。通过规范管理强化规划环评约束作用,推动规划环评要求真正落地。
 
    六、其他相关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环评审查权限遵循与规划审批(审查)机关同级(所属)原则,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我厅将对全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进行月调度,请各地确定一名联络员,并将辖区内所有园区名单及规划环评进展情况于6月10日前报省厅。自2018年7月起,每月5日前将最新进展情况报省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处 林维森0451-87113060
   
    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常晓宇0451-87117006

       附件:

     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情况调度表.doc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备案说明.doc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doc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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