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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企业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环函〔2018〕3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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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04 16:51:35  来源: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020
核心提示:近期我厅在指导各市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中发现,全区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企业813家,但履行环评审批及“三同时”手续的企业不足30%。为加强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环境管理和排污许可证衔接,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要求,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桂环函〔2018〕3000号
发布日期 2018-12-19 生效日期 2018-12-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环境保护局:
 
    近期我厅在指导各市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中发现,全区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企业813家,但履行环评审批及“三同时”手续的企业不足30%。为加强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环境管理和排污许可证衔接,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对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设或建成的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超过两年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屠宰及肉类加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做出相应处罚。
 
    三、因违反环评制度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或者违反环评制度违法行为逾期未给予行政处罚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建设单位(业主)主动提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行政机关审查的,有权审批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
 
    (二)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并可以依法责令拆除项目设施,清除污染。
 
    四、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未批先建”屠宰及肉类加工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业主)依照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期完成环评报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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