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农医〔2018〕27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按要求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的,应当通知货主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运输车辆取得《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后,方可受理出证。
二、从即日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时,在最后一栏空白处手写运输工具牌号,比如:“运输工具牌号:青A*****”字样。
三、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加强运输环节监管,在检查中发现运输车辆与标注运输工具牌号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省内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注明运输工具牌号的,追究出证人员责任。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