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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19〕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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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5-31 04:07:08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1899
核心提示:为加强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物质监测,有效维护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9〕36号)要求,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制定了《2019年上海市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19〕114号
发布日期 2019-04-19 生效日期 2019-04-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检测相关
备注
附件:1.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和风险监测抽样单
   2.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结果汇总表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加强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物质监测,有效维护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9〕36号)要求,我委制定了《2019年上海市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4月19日
 
  2019年上海市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
 
  一、任务分工
 
  (一)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负责本市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样和快速检测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或疑似阳性样品的确证检测工作。
 
  二、样品要求
 
  (一)样品种类
 
  以猪尿为主,兼顾牛尿和羊尿。
 
  (二)样品数量
 
  猪尿3000个样品,牛尿和羊尿450个样品(牛羊尿样品数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用猪尿样品替代)
 
  (三)采样方法
 
  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执行。采集待宰猪(牛、羊)尿样或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抽样单见附件1。
 
  三、检测项目
 
  每份样品检测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3种“瘦肉精”类物质。
 
  四、检测方法
 
  (一)快速检测方法
 
  采用“瘦肉精”快速检测产品进行现场检测,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应当选择符合质量要求的快速检测产品,具体可参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公布的屠宰环节“瘦肉精”快速检测产品性能评测结果。
 
  (二)确证检测方法
 
  确证检测参照《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多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025号-11-2008)执行。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在动物尿液中的判定值均为0.5μg/L。
 
  五、结果处理
 
  (一)快速检测阴性结果
 
  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待宰猪(牛、羊)或其产品可进入下个屠宰生产流程。
 
  (二)快速检测阳性结果
 
  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应立即进行第二次快速检测。第二次快速检测结果仍为阳性的,应立即禁止同批猪(牛、羊)移动,或者封存同批猪(牛、羊)产品,同时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及时采样进行确证检测;第二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需进行第三次快速检测,第三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按快速检测阴性结果处理,第三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按快速检测阳性结果处理。
 
  (三)确证检测结果
 
  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在出具确证检测报告后2小时内告知送样单位。确证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按阴性结果处理,猪(牛、羊)解除禁止移动限制,猪(牛、羊)产品解除封存。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送样单位在收到确证检测阳性结果后24小时内向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书面报告,同时告知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和被抽样单位。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和所在区农业农村委应及时依法查处,对阳性畜及产品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技术指导
 
  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做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技术指导工作。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要加强操作人员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样品采集和快速检测方法。
 
  (二)规范检测操作
 
  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和各区农业农村委要严格按照规程和标准实施监督检测,认真记录样品采集和监督检测情况。对现场快速检测阳性的,要及时送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进行确证检测。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切实强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瘦肉精”自检工作。
 
  (四)及时报送材料
 
  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分别于2019年4月底、6月底、9月底和11月底前将监督检测情况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前三次只需报送监督检测数据(附件2),第四次报送监督检测数据和全年监测总结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李艳华 010–59198971,010-59198972(传真)E-mail:xqjiance@aliyun.com
 
     附件:
 
  1.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和风险监测抽样单
 
  2.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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