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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鲁农函字〔2019〕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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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5-13 08:37:28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887
核心提示:为及时掌握山东省重要水生动物疫病的病原分布、流行趋势和疫情动态,增强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避免发生区域性突发疫情,农业农村部印发了《2019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农渔发〔2019〕13号)。为确保监测工作圆满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鲁农函字〔2019〕134号
发布日期 2019-05-07 生效日期 2019-05-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2019年山东省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任务分解表
各市渔业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掌握我省重要水生动物疫病的病原分布、流行趋势和疫情动态,增强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避免发生区域性突发疫情,农业农村部印发了《2019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农渔发〔2019〕13号)。为确保监测工作圆满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任务。主要对我省鲤春病毒血症SVC(鲤鱼、锦鲤或金鱼,不允许采取鲢、鳙、鲫鱼样品)、草鱼出血病(草鱼和青鱼)、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鱼和锦鲤)、鲤浮肿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鲑鳟鱼类)、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鲫鱼)、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海水鱼)、罗非鱼湖病毒病(罗非鱼)、虾类系列病(对虾和克氏原螯虾)等12种疫病进行专项监测。主要任务分解见附件1。
 
  二、样品点设置。各市渔业主管局要严格按照任务要求,合理布设监测样品点,确保样品点具有连续性、代表性,省级及以上原良种场、省级增殖站、近3年出现过阳性结果的单位为必检单位,各必检单位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许可的生产品种在12种疫病之列的也必须抽检,样品点的设置要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相结合。
 
  三、样品要求。每种疫病在同一时间在一个监测样品点只能采集1个样品,避免重复采样。每个样品采集鱼(虾)150尾,必须监测水产苗种,成品阶段不得抽检。
 
  四、职责分工
 
  各市渔业主管局要明确专人负责配合采样单位做好采样工作,主动与采样单位对接工作,确保样品质量符合要求。
 
  采样单位负责样品采集和运输,做好与检测单位的沟通和衔接,确保检测工作顺利完成,将监测分析结果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将检测结果反馈监测点、市级渔业主管局,指导阳性养殖场对阳性样品同池(或区域)的养殖对象进行隔离、限制流通,或指导无害化处理和净化,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溯源工作,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及时将采样信息、处理结果和调查情况上传至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如接到养殖户、诊疗机构等发现水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后,应设立临时监测点开展应急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检测单位按照规定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对阳性样品进行基因测序并将阳性样品送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备份(或直接将阳性样品送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测序、备份);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反馈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按照国家对病原微生物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室管理、病原体保存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确保生物安全。
 
  五、采样单位。经商议,本年度采样工作委托省海洋生物研究院病害防治实验室负责。
 
  联系人:许拉
 
  联系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游云路7号
 
  联系电话:0532-82688544   18561729912
 
     附件:2019年山东省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任务分解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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