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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农(农药)〔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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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3-22 15:01:49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3142
核心提示:农药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为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要求,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研究制定了2019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要求,全面推进《农药管理条例》实施。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发布文号 农农(农药)〔2019〕17号
发布日期 2019-03-02 生效日期 2019-03-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农药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为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要求,我司研究制定了2019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全面抓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19年3月2日
 
  2019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
 
  农药生产供应与安全使用对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至关重要,农药监管任务十分繁重。2019年农药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要求,全面推进《农药管理条例》实施。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农药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为目标,按照“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管扶并举”的策略,强化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突出抓好农药行政审批服务、行业监督指导、产业持续发展等重点环节和关键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农药依法监管和科学管理的水平,助力农业绿色发展、乡村振兴。
 
  一、落实机构改革新要求,全面提升农药履职能力
 
  1.明确农药监管责任分工。按照《条例》和新的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围绕全面履行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及质量监督管理等职责的要求,明确农药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条件,完善农药管理体系,提升履职能力。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分工,统筹协调中央地方、部内部外、系统内部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监管工作不留死角。
 
  2.大力推进重点工作落实。上半年,筹备召开全国农药管理工作会议,交流各地《条例》贯彻落实及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分析农药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安排部署今后农药监管工作。在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的关键时期,组派工作组,赴重点地区开展调研督导工作,推进农药监管重点工作落实到位。
 
  3.加强农药法规宣传培训。针对机构改革后新的管理职责、新的管理人员,大力开展以《条例》及配套规章为重点的法规宣传培训,农业农村部重点培训省级农药管理人员,各省重点培训市县农药管理人员和生产企业管理人员,市县重点培训农药经营人员和用药大户,尤其要加大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的宣传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农药依法管理水平。
 
  4.完善农药管理制度机制。加快构建农药管理的“三制度四机制”:以农药生产、销售、使用信息等为重点,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以生产安全、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作物药害为重点,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以监管违规生产、销售、使用为重点,建立违规事件通报制度。同时,建立农药管理约谈机制、企业诚信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工作协调机制,不断提高农药依法、科学、规范、高效管理水平。
 
  二、落实放管服新要求,优化农药行政审批服务
 
  5.推进科学评审。在农药登记许可方面,进一步明确部、省两级在农药登记受理、初审、技术审查和评委会评审等审批环节的内容、职责等相关要求,严格控制高风险农药的新增登记和登记延续,严格控制同质化和老旧低效农药产品登记。在农药生产许可方面,各地要进一步规范评审规则,重点审查政策的吻合性、布局的合理性、设施设备的先进性等条件,注重与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规定的衔接,引导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在经营许可方面,明确省市县的审批职责,重点审查经营人员技术水平、设施条件和管理制度,注重经营门店的合理布局、农药使用和市场监管等环节的衔接,促进农药经营门店规范化建设和服务水平提升。
 
  6.推进规范审批。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完善农药登记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农药登记评审技术规范》《农药助剂禁限用名单》《农药登记初审规范》《特色小宗作物群组化试验目录》等规范性文件。各地要加快制定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明确属地审批权限与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公开办事指南,按照各项审批许可要求,严格执行指南规定的条件、流程、时限和结果公开等要求,确保行政审批程序合法。
 
  7.优化审批服务。研究制定生物农药和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登记的绿色通道政策,在确保产品高效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登记技术审查和审批进程,促进农药绿色发展。完善行政审批网络服务平台,积极推进网上申请、网上审批和电子证书签发,加快农药无纸化行政审批服务进程。
 
  三、落实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强化农药行业监督指导
 
  8.强化农药行业指导。组织研究农药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推进农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加强农药产销用情况监测预警,定期发布农药产业发展报告。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兼并重组,避免盲目扩张和过度生产,促进农药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品质提升、供需平衡。督促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防范农药重大安全事故。
 
  9.稳步推进高毒农药和老旧农药淘汰。研究制定高毒农药淘汰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专家对计划淘汰的10种高毒农药开展可行性研究,逐个形成综合评估报告,依法、科学提出高毒农药淘汰的时间表和配套政策措施,稳步推进高毒农药淘汰。组织开展农药风险监测,对登记15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力争在2019年完成多菌灵、氟虫腈等10种农药的风险分析报告,逐步优化农药产品结构,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畜安全。
 
  10.强化质量监督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例行随机抽查、专项抽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市场销售的农药产品进行随机抽查,对果菜茶生产上使用的农药产品进行专项抽查,对“黑名单”农药企业的产品进行重点抽查,抽样检测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隐性添加其他农药成分,尤其要监督抽查生物农药添加化学农药、低毒农药添加高毒高风险农药、敌草快等灭生性除草剂非法添加百草枯等违规情况。
 
  11.强化市场监督检查。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开展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重点检查农药相关许可证件是否齐全,生产经营有关台账是否健全,标签二维码标注是否规范,是否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专供出口的农药是否在国内销售等,确保农药依法生产、规范经营、科学使用。
 
  12.严厉查处违规行为。强化“检打联动、行刑衔接”措施,依法严肃查处违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制售农药黑窝点、群众举报的农药案件、网上违规销售农药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坚决打击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构建农药诚信体系,坚持打假扶优相结合,将农药执法监管结果与农药登记、生产经营许可和政策扶持等措施挂钩,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四、落实创新发展新要求,促进农药产业可持续发展
 
  13.强化农药科技支撑。根据农药产业发展的新要求,多渠道争取科研投入,着力打造农药基础性、关键性科技创新团队,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与协作攻关,争取在新农药创制、新剂型开发、新工艺改造等方面取得新突破,不断提高农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组织开展农药残留、人类健康与环境安全、科学使用等薄弱环节的技术研究与集成创新,为农药管理提供支撑。
 
  14.加快标准体系建设。针对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和残留标准短板,组织相关专家加快起草标准草案,力争在2019—2020年完成农药产品检测气相色谱和液相色谱分析方法通用标准,拟定1000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15.加强农药监管能力建设。利用植保工程项目,继续推进重点区域农药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建设一批省级分中心和县级监测网点,配备一批检验检测设备。构建农药信息监测预警体系,确定一批代表性的生产企业、经营门店、使用单位作为重点监测网点,及时跟踪农药产销用动态,开展农药风险监测预警。加快推进农药管理信息化建设,构建部级农药数字监管平台和地方农药信息化平台,建立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执法、质量追溯、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统计等功能,推广应用中国数字监管平台,逐步实现农药信息互联互通。
 
  16.积极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配合做好斯德哥尔摩、鹿特丹、巴塞尔等农药相关公约的履约工作,组织开好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第51届年会,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药管理合作与交流,探索建立多边和双边的合作交流机制。积极推进农药登记试验数据互认,促进农药进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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