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青海省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及应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青动卫检〔2014〕7号)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青海省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及应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青动卫检〔2014〕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3-04 11:20:00  来源: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3571
核心提示: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印发《青海省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及应用规范(试行)》。
发布单位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文号 青动卫检〔2014〕7号
发布日期 2014-06-16 生效日期 2014-06-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规范规程,检验检疫
备注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动物卫生监督所:
 
  现将《青海省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及应用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4年6月16日
 
  青海省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及应用规范(试行)
 
  为了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具的填写和使用,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要求,结合我省电子出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 电子出证填写和使用基本要求
 
  1、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全部采用农业部统一监制电子出证式样和专用纸张打印,手写无效。
 
  2、电子出证人员必须是考核合格后由青海省农牧厅确认的官方兽医,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3、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权限发放电子出证人员用户名称和密码。电子出证人员用户名称和密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泄密。电子出证人员由于自身原因泄密所造成的后果由出证人员本人承担。
 
  4、电子出证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验明畜禽标识和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和出具的检疫证明负责。对不按规范出具检疫证明造成后果的,由出证人承担,不得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不规范的责任转嫁给合法持证人。
 
  5、对违章、违纪、调离检疫工作岗位的电子出证人员,自动被取消出证资格,由各级管理员逐级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后,注销其用户名,取消其登录资格。
 
  6、电子出证人员出证时首先登录“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网”,选择“电子出证”链接,登录“青海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并进行服务器验证,方可进入系统。
 
  7、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的适用范围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混用。填写时要按照 “青海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中“检疫出证”模块所列项目逐一填写,不得漏项。
 
  8、货主申报检疫时,必须提供畜禽标识登记表,动物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时进行认真核查。电子出证人员出证时根据核查情况在“牲畜耳标号”一栏里认真填写牲畜耳标号。
 
  9、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须打印两联。
 
  10、“官方兽医签字栏”第一联系统自动默认电子出证人员姓名并打印;第二联应在打印后由电子出证人员本人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手写完成。
 
  11、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上网时可以使用电子出证系统离线客户端出证,但是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上传,否则系统将自动暂锁定离线客户端。
 
  二、电子出具检疫申报单填写要求
 
  1、适用范围
 
  用于动物、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申报。
 
  2、项目填写
 
  申报单位(人):申报检疫者为个人的,手工填写个人姓名;申报检疫者为单位的,手工填写单位全称。
 
  联系电话:填写申报单位或者个人的联系电话,有移动电话的填写11位有效移动电话号码(如少填系统将提示“请输入有效手机号或固定电话”),没有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号码(区号+英文半角短横线+具体电话号码),推荐使用移动电话。
 
  动物和动物产品种类:从下拉列表中选择申报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种类。申报检疫的动物种类包括猪、牛、羊、鸡等,申报检疫的动物产品种类包括精液、胚胎、种蛋、毛、骨、蹄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不能有空格或者其他非数字格式,打印检疫申报单时系统自动转化为大写数字。单位不用填写,系统根据申报检疫的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种类自动匹配。
 
  用途:从下拉列表中根据不同用途进行选择。产地检疫申报选择饲养、种用、乳用、试验、参展、演出等用途,屠宰检疫申报选择屠宰用途。
 
  启运地点:启运地省、市、县名称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地点类别从下拉列表中养殖场、养殖小区、散养、交易市场任选其一;地点类别选择养殖场的手工填写养殖场名称,选择养殖小区的手工填写养殖小区名称,选择散养的手工填写具体乡(镇)、村名称,选择交易市场的手工填写交易市场名称。
 
  来源:此项不用填写,系统自动生成。
 
  启运时间:从日历按钮中选择申报检疫的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离开产地的时间。
 
  到达地点:到达地省、市、县名称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地点类别从下拉列表中养殖场、养殖小区、散养、交易市场、屠宰场任选其一;地点类别选择养殖场的手工填写养殖场名称,选择养殖小区的手工填写养殖小区名称,选择交易市场的手工填写动物交易市场名称,选择散养的手工填写具体乡(镇)、村名称,选择屠宰场的手工填写屠宰场名称。
 
  申报人签章:手工填写申报人姓名。
 
  处理意见:选择受理,并从日历按钮中选择申报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的时间,实施检疫地点,系统会自动提取启运地点,不需要手工填写;选择不受理,手工填写不受理的理由。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填写11位有效移动电话号码(如少填系统将提示“请输入有效手机号或固定电话”),没有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号码(区号+英文半角短横线+具体电话号码)。
 
  3、保存及打印
 
  检疫申报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如果尚有信息没有填写,系统提示:此处不可空白,需填写完整后再次点击保存,直到系统提示保存成功为止;如果需要重新填写,点击重置按钮,系统将清空所有检疫申报信息;保存成功后进入打印预览页面,需再次认真核对填写的信息,如有错误,点击修改按钮进行修改,如无错误,点击打印,即可打印检疫申报单。打印检疫申报单后,可以对已经上报的检疫申报单出证,点击出证,系统根据检疫申报单上填写的启运地、到达地的不同判断是A证或B证,系统根据检疫申报单填写的动物种类、动物产品种类的不同判断是动物证或产品证,需手工填写系统未提取的信息,点击保存,打印出证。
 
  三、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填写要求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2、项目填写
 
  NO(编号):填写纸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上印刷的10位阿拉伯数字编号,如少填系统将提示“最少10个字符”。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手工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手工填写单位全称。
 
  联系电话:手工填写货主的联系电话,有移动电话的填写11位有效移动电话号码(如少填系统将提示“请输入有效手机号或固定电话”),没有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号码(区号+英文半角短横线+具体电话号码),推荐填写移动电话。
 
  动物种类:从下拉列表中选择申报检疫的动物种类,再从子下拉列表中选择动物品种。动物种类包括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采用阿拉伯数字手工填写,不能有空格或者其他非数字格式,打印检疫证明时系统自动转化为大写数字;单位不用填写,系统根据检疫的动物种类自动匹配;市场价格根据当时实际市场价格手工填写阿拉伯数字,打印检疫证明时此项不显示。
 
  启运地点:启运地省名称系统默认,市、县名称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地点类别从下拉列表中养殖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散养任选其一;地点类别选择养殖场的手工填写养殖场名称,选择养殖小区的手工填写养殖小区名称,选择交易市场的手工填写交易市场名称,选择散养的手工填写具体乡(镇)、村名称。
 
  到达地点:到达地省、市、县名称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地点类别从下拉列表中养殖场、养殖小区、散养、交易市场、屠宰场、其他任选其一;地点类别选择养殖场的手工填写养殖场名称,选择养殖小区的手工填写养殖小区名称,选择交易市场的手工填写动物交易市场名称,选择散养的手工填写具体乡(镇)、村名称,选择屠宰场的手工填写屠宰场名称,选择其他的手工填写具体到达地址。
 
  用途:从下拉列表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用途。
 
  承运人:公路运输的,手工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姓名;其他运输方式的,手工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单位全称或者个人姓名。
 
  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联系电话,有移动电话的填写11位有效移动电话号码(如少填系统将提示“请输入有效手机号或固定电话”),没有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号码(区号+英文半角短横线+具体电话号码),推荐使用移动电话。
 
  运载方式:从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四种运载方式中任选其一,不能多选。
 
  运载工具牌号:公路运输的从下拉列表中选择省(直辖市、自治区)简称、市(州)车辆代码,手工填写具体车辆牌照号;铁路运输的手工填写铁路车次;水路运输的手工填写船舶编号;航空运输的手工填写航班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从下拉列表中选择使用的运载工具消毒药品种类,如果下拉列表中没有列举,需手工填写。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从下拉列表中以日为单位选择,最长不得超过5日。
 
  牲畜耳标号:牲畜耳标号可以手动填写,也可以格式化填写。手动填写时,首个耳标号填写15位全号,其余耳标号可以只填写耳标号的后3位顺序号,中间用“、”号隔开,填写完毕后,系统自动统计耳标号数量。格式化填写时,在耳标号格式化录入前1位号一栏手工填写牲畜耳标号第一位数字,中6位号一栏手工填写牲畜耳标号第二到第七位数字,后5位号一栏手工填写耳标号第八到第十二位数字,是否连续一栏选择单个或连续,后3位号一栏手工填写耳标号第十三到第十五位数字,系统自动录入到耳标号输入框内,其他耳标号按照上述规则连续填写。系统根据用户录入的耳标号自动调节字体大小,如果耳标号较多,系统自动显示附加耳标号输入框,需手工在该检疫证明背面打印。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手工签章,并手工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系统默认当前日期为签发日期,打印检疫证明时自动生成大写数字。
 
  备注:在此栏手工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手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区号+英文半角短横线+具体电话号码)。
 
  3、保存及打印
 
  检疫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如果尚有信息没有填写,系统提示:此处不可空白,需填写完整后再次点击保存,直到系统提示保存成功为止;如果需要重新填写,点击重置按钮,系统将清空所有检疫信息;保存成功后进入打印预览页面,需再次认真核对填写的信息,如有错误,点击修改按钮进行修改,如无错误,点击打印1联按钮,打印检疫证明第一联;点击打印2联按钮,打印检疫证明第二联。
 
  四、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填写要求
 
  1、适用范围
 
  用于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2、项目填写
 
  NO(编号):填写纸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上印刷的10位阿拉伯数字编号,如少填系统将提示“最少10个字符”。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手工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手工填写单位全称。
 
  联系电话:手工填写货主的联系电话,有移动电话的填写11位有效移动电话号码(如少填系统将提示“请输入有效手机号或固定电话”),没有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号码(区号+英文半角短横线+具体电话号码),推荐填写移动电话。
 
  动物种类:从下拉列表中选择申报检疫的动物种类,再从子下拉列表中选择动物品种。动物种类包括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采用阿拉伯数字手工填写,不能有空格或者其他非数字格式,打印检疫证明时系统自动转化为大写数字;单位不用填写,系统根据检疫的动物种类自动匹配;市场价格根据当时实际市场价格手工填写阿拉伯数字,打印检疫证明时此项不显示。
 
  用途:从下拉列表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用途。
 
  启运地点:启运地市、县名称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地点类别从下拉列表中养殖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散养任选其一;地点类别选择养殖场的手工填写养殖场名称,选择养殖小区的手工填写养殖小区名称,选择交易市场的手工填写交易市场名称,选择散养的手工填写具体乡(镇)、村名称。
 
  到达地点:到达地省、市、县名称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地点类别从下拉列表中养殖场、养殖小区、散养、交易市场、屠宰场、其他任选其一;地点类别选择养殖场的手工填写养殖场名称,选择养殖小区的手工填写养殖小区名称,选择交易市场的手工填写动物交易市场名称,选择散养的手工填写具体乡(镇)、村名称,选择屠宰场的手工填写屠宰场名称,选择其他的手工填写具体到达地址。
 
  牲畜耳标号:牲畜耳标号可以手动填写,也可以格式化填写。手动填写时,首个耳标号填写15位全号,其余耳标号可以只填写耳标号的后3位顺序号,中间用“、”号隔开,填写完毕后,系统自动统计耳标号数量。格式化填写时,在耳标号格式化录入前1位号一栏手工填写牲畜耳标号第一位数字,中6位号一栏手工填写牲畜耳标号第二到第七位数字,后5位号一栏手工填写耳标号第八到第十二位数字,是否连续一栏选择单个或连续,后3位号一栏手工填写耳标号第十三到第十五位数字,系统自动录入到耳标号输入框内,其他耳标号按照上述规则连续填写。系统根据用户录入的耳标号自动调节字体大小,如果耳标号较多,系统自动显示附加耳标号输入框,需手工在该检疫证明背面打印。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手工签章,并手工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系统默认当前日期为签发日期,具体到时、分、秒,打印检疫证明时日期自动生成大写数字,时、分、秒为阿拉伯数字。
 
  备注:在此栏手工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3、保存及打印
 
  检疫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如果尚有信息没有填写,系统提示:此处不可空白,需填写完整后再次点击保存,直到系统提示保存成功为止;如果需要重新填写,点击重置按钮,系统将清空所有检疫信息;保存成功后进入打印预览页面,需再次认真核对填写的信息,如有错误,点击修改按钮进行修改,如无错误,点击打印1联按钮,打印检疫证明第一联;点击打印2联按钮,打印检疫证明第二联。
 
  五、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填写要求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2、项目填写
 
  NO(编号):填写纸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上印刷的10位阿拉伯数字编号,如少填系统将提示“最少10个字符”。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手工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手工填写单位全称。
 
  联系电话:手工填写货主的联系电话,有移动电话的填写11位有效移动电话号码(如少填系统将提示“请输入有效手机号或固定电话”),没有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号码(区号+英文半角短横线+具体电话号码),推荐填写移动电话。
 
  产品名称:从下拉列表中选择申报检疫的产品种类,再从子下拉列表中选择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包括猪肉、牛肉、羊肉、牛生皮、羊原毛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采用阿拉伯数字手工填写,不能有空格或者其他非数字格式,打印检疫证明时系统自动转化为大写数字;单位不用填写,系统根据检疫的动物种类自动匹配;市场价格根据当时实际市场价格手工填写阿拉伯数字,打印检疫证明时此项不显示。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手工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目的地: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到达地省、市、县名称。
 
  承运人:公路运输的,手工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姓名;其他运输方式的,手工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单位全称或者个人姓名。
 
  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联系电话,有移动电话的填写11位有效移动电话号码(如少填系统将提示“请输入有效手机号或固定电话”),没有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号码(区号+英文半角短横线+具体电话号码),推荐使用移动电话。
 
  运载方式:从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四种运载方式中任选其一,不能多选。
 
  运载工具牌号:公路运输的从下拉列表中选择省(直辖市、自治区)简称、市(州)车辆代码,手工填写具体车辆牌照号;铁路运输的手工填写铁路车次;水路运输的手工填写船舶编号;航空运输的手工填写航班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从下拉列表中选择使用的运载工具消毒药品种类,如果下拉列表中没有列举,需手工填写。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从下拉列表中以日为单位选择,最长不得超过7日。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手工签章,并手工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系统默认当前日期为签发日期,打印检疫证明时自动生成大写数字。
 
  备注:在此栏手工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如分销换证时,应在此栏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
 
  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手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区号+英文半角短横线+具体电话号码)。
 
  3、保存及打印
 
  检疫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如果尚有信息没有填写,系统提示:此处不可空白,需填写完整后再次点击保存,直到系统提示保存成功为止;如果需要重新填写,点击重置按钮,系统将清空所有检疫信息;保存成功后进入打印预览页面,需再次认真核对填写的信息,如有错误,点击修改按钮进行修改,如无错误,点击打印1联按钮,打印检疫证明第一联;点击打印2联按钮,打印检疫证明第二联。
 
  六、电子出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填写要求
 
  (一)产品B正常出证(从出证类型中选择正常出证)
 
  1、适用范围
 
  用于省内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2、项目填写
 
  NO(编号):如打印单张检疫证明,只需填写纸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上印刷的10位阿拉伯数字编号,如少填系统将提示“最少10个字符”,不需要填写份数。如批量打印检疫证明,需输入检疫证明起号、份数(阿拉伯数字),系统自动生成检疫证明止号。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手工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手工填写单位全称。
 
  产品名称:从下拉列表中选择申报检疫的产品种类,再从子下拉列表中选择产品名称,如果下拉列表中没有列举,需手工填写。产品名称包括猪肉、牛肉、羊肉、牛生皮、羊原毛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采用阿拉伯数字手工填写,不能有空格或者其他非数字格式,打印检疫证明时系统自动转化为大写数字;单位不用填写,系统根据检疫的动物种类自动匹配;市场价格根据当时实际市场价格手工填写阿拉伯数字,打印检疫证明时此项不显示。
 
  产地:手工填写市、县名称,中间不加空格,如青海省西宁市。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手工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目的地: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到达地市、县名称。
 
  检疫标志号:带皮猪肉产品手工填写检疫滚筒印章号码,其他动物产品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手工填写检疫标志号码。
 
  到达时效:系统默认为当日到达,无需填写。
 
  签发日期:系统默认当前日期为签发日期,具体到时、分、秒,打印检疫证明时日期自动生成大写数字,时、分、秒为阿拉伯数字。
 
  备注:在此栏手工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3、保存及打印
 
  检疫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如果尚有信息没有填写,系统提示:此处不可空白,需填写完整后再次点击保存,直到系统提示保存成功为止;如果需要重新填写,点击重置按钮,系统将清空所有检疫信息;保存成功后进入打印预览页面,需再次认真核对填写的信息,如有错误,点击修改按钮进行修改,如无错误,点击打印1联按钮,打印检疫证明第一联;点击打印2联按钮,打印检疫证明第二联。
 
  (二)产品B分销换证(从出证类型中选择分销换证)
 
  1、适用范围
 
  用于动物产品分销换证。
 
  2、项目填写
 
  产品名称:从下拉列表中选择与原始证明信息相同的产品名称,如果下拉列表中没有列举,需手工填写。产品名称包括猪肉、牛肉、羊肉、牛生皮、羊原毛等。
 
  原始证明信息:原始检疫证明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的选择产品A,原始检疫证明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的选择产品B,原始检疫证明为入境产品的选择入境产品;手工填写原始证号、货主姓名、原始数量(阿拉伯数字)、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单位不用填写,系统根据动物产品名称自动匹配。
 
  产地:手工填写市、县名称,中间不加空格,如青海省西宁市。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分销证明信息: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分销方式,然后按照不同的分销方式填写不同内容,直到分销完毕为止,要求分销份数×单次分销动物产品数量必须小于或者等于原始证明上动物产品数量。
 
  1)选择不同货主不同目的地不同数量分销时,手工填写第一个货主分销证号、分销数量(阿拉伯数字)、货主、目的地(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到达地市、县名称),然后点击增加分销组,系统根据第一个货主分销证号自动累加,需再次手工填写分销数量、货主、目的地,直到分销完毕为止。
 
  2)选择同货主同目的地同数量分销时,手工填写第一个货主分销证号、分销数量、货主、目的地,填写分销份数(阿拉伯数字),然后点击增加分销组,系统根据第一个货主分销证号自动累加,并自动生成分销数量、货主、目的地,无需再次填写。
 
  3)选择同货主同目的地不同数量分销时,手工填写第一个货主分销证号、分销数量、货主、目的地,填写分销份数(阿拉伯数字),然后点击增加分销组,系统根据第一个货主分销证号自动累加,并自动生成货主、目的地,需手工填写分销数量。
 
  4)选择同货主不同目的地同数量分销时,手工填写第一个货主分销证号、分销数量、货主、目的地,填写分销份数(阿拉伯数字)然后点击增加分销组,系统根据第一个货主分销证号自动累加,并自动生成分销数量、货主,需手工填写目的地。
 
  5)选择同货主不同目的地不同数量分销时,手工填写第一个货主分销证号、分销数量、货主、目的地,填写分销份数(阿拉伯数字)然后点击增加分销组,系统根据第一个货主分销证号自动累加,并自动生成货主,需手工填写分销数量和目的地。
 
  6)选择不同货主同目的地同数量分销时,手工填写第一个货主分销证号、分销数量、货主、目的地,填写分销份数(阿拉伯数字)然后点击增加分销组,系统根据第一个货主分销证号自动累加,并自动生成分销数量、目的地,需手工填写货主。
 
  7)选择不同货主同目的地不同数量分销时,手工填写第一个货主分销证号、分销数量、货主、目的地,填写分销份数(阿拉伯数字)然后点击增加分销组,系统根据第一个货主分销证号自动累加,并自动生成目的地,需手工填写分销数量和货主。
 
  8)选择不同货主不同目的地同数量分销时,手工填写第一个货主分销证号、分销数量、货主、目的地,填写分销份数(阿拉伯数字)然后点击增加分销组,系统根据第一个货主分销证号自动累加,并自动生成分销数量,需手工填写货主和目的地。
 
  检疫标识号:带皮猪肉产品手工填写检疫滚筒印章号码,其他动物产品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手工填写检疫标志号码。
 
  备注:在此栏手工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3、保存及打印
 
  检疫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如果尚有信息没有填写,系统提示:此处不可空白,需填写完整后再次点击保存,直到系统提示保存成功为止;如果需要重新填写,点击重置按钮,系统将清空所有检疫信息;保存成功后进入打印预览页面,需再次认真核对填写的信息,如有错误,点击修改按钮进行修改,如无错误,点击打印1联按钮,打印检疫证明第一联;点击打印2联按钮,打印检疫证明第二联。
 地区: 青海 
 标签: 动物卫生 动物检疫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4.16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