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转发《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 (内农牧医发〔2016〕106号)

关于转发《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 (内农牧医发〔2016〕10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28 14:12:4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浏览次数:1458
核心提示: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农业部印发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农医发[2016]1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同时结合自治区屠宰监管工作实际,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文号 内农牧医发〔2016〕106号
发布日期 2016-04-22 生效日期 2016-04-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
 
    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农业部印发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农医发[2016]1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同时结合自治区屠宰监管工作实际,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操作规范(试行)》(内农牧规发[2015]7号)自行废止。
 
    二、对自治区境内牛、羊、禽等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参照本规范执行。
 
    三、请各地将屠宰企业安全生产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具体要求参照《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6]27号)的规定执行。
 
    四、《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全文请各地从农业部网站(http://www.moa.gov.cn)自行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4月2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