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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 (内农牧医发〔2016〕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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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28 14:12:4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浏览次数:1471
核心提示: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农业部印发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农医发[2016]1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同时结合自治区屠宰监管工作实际,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文号 内农牧医发〔2016〕106号
发布日期 2016-04-22 生效日期 2016-04-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
 
    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农业部印发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农医发[2016]1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同时结合自治区屠宰监管工作实际,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操作规范(试行)》(内农牧规发[2015]7号)自行废止。
 
    二、对自治区境内牛、羊、禽等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参照本规范执行。
 
    三、请各地将屠宰企业安全生产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具体要求参照《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6]27号)的规定执行。
 
    四、《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全文请各地从农业部网站(http://www.moa.gov.cn)自行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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