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奶牛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两病”)区域净化示范区建设,规范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沪府办发〔2013〕60号)和《上海奶牛结核病和奶牛布鲁氏菌病区域净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6〕227号)等文件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奶牛场“两病”评估工作。
1. 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2. 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标准(试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1月8日
附件1
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奶牛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两病”)区域净化管理,规范奶牛“两病”净化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沪府办发〔2013〕60号)和《上海奶牛结核病和奶牛布鲁氏菌病区域净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6〕22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奶牛‘两病’净化场”是指达到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标准(试行),并经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确认的奶牛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管理
1. 组织制定和修改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管理办法和标准等;
2. 负责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规范运行;
3. 组织开展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和年度审查,净化评估工作具体由净化评估小组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
4. 组织成立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小组,负责专家的聘任、培训、委派、监督管理工作。
(二)标识管理
1. 制定奶牛场“两病”净化牌匾(证书)或相关标识;
2. 负责奶牛场“两病”净化牌匾(证书)或相关标识的颁发、使用、变更和公告工作;
3. 负责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报告的管理工作。
(三)运行管理
1. 制定奶牛场“两病”净化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奶牛场“两病”净化标识规范化使用的管理工作;
3. 负责开展奶牛场“两病”净化临时检查和年度审查工作;
4. 负责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工作的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奶牛场“两病”净化的技术指导、推广与服务;
(二)普及奶牛场“两病”净化知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宣传培训。
(三)协助做好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的开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
(一)负责奶牛场“两病”净化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指导;
(二)协助做好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的开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奶牛场“两病”净化技术指导、推广与服务;
(二)负责对所管辖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准备材料的核查;
(三)协助做好辖区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的开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主要职责:
(一)负责开展辖区奶牛场“两病”净化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二)协助做好辖区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的开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奶业行业协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协调落实奶牛场“两病”净化奖惩机制;
(二)普及奶牛场“两病”净化知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宣传培训。
(三)协助做好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的开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光明食品集团主要职责:
(一)负责奶牛场奖惩措施的落实;
(二)负责对所属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准备材料的核查;
(三)协助做好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的开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奶牛场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场“两病”净化评估材料的准备,配合开展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工作,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场动物疫病净化后的维持工作,接受市、区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年度审查;
(三)规范使用奶牛场“两病”净化牌匾(证书)或标识。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一条 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奶牛场按照净化评估通知要求准备各项材料,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光明食品集团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相关奶牛场的评估准备材料进行核查。
第四章 评估
第十三条 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根据需要,从上海奶牛“两病”区域净化工作评估专家组中抽取专家,成立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专家小组,专家小组进行奶牛场“两病”净化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在评估过程中,专家小组应根据《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标准(试行)》逐项进行现场核实,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并依据现场评审情况,提出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评估小组组长对上述结果进行确认,完成现场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评估意见须经评估专家小组所有成员和奶牛场负责人签字确认。评估意见一式三份,分别由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专家小组、奶牛场留存。
第十六条 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依据评估小组评估意见确定最终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对通过评估的奶牛场,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颁发“上海市奶牛‘两病’净化场”牌匾(证书),并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未通过当批评估的奶牛场,可参加下批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负责管理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上海市奶牛‘两病’净化场”牌匾(证书)仅代表奶牛场当时达到净化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三年。“上海市奶牛‘两病’净化场”实行公告制度和年度审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临时检查和年度审查。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上海市奶牛‘两病’净化场”资格: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上海市奶牛‘两病’净化场”资格的;
(二)瞒报、谎报、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后续管理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四)年度审查不合格,提出整改意见后再次审查仍不合格的;
(五)奶牛场“两病”监测结果结核病阳性率≥0.1%,或布病监测有阳性的;
(六)发生其他影响净化效果的重大事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取消“上海市奶牛‘两病’净化场”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参加奶牛“两病”净化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标准(试行)
根据《上海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沪府办发〔2013〕60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奶牛结核病和奶牛布鲁氏菌病区域净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6〕227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上海奶牛“两病”净化工作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标准(试行)。
评估专家小组根据《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现场评分表(试行)》,对奶牛场开展现场评估。必备条件全部满足、总分不低于80分,为现场评估通过。
附表: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现场评分表(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