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科〔2019〕4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科〔2019〕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1-29 09:00:09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4399
核心提示: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健康有序开展,农业农村部部制定了《2019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科〔2019〕4号
发布日期 2019-01-23 生效日期 2019-01-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健康有序开展,我部制定了《2019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月23日
 
  2019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
 
  2018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监管措施、做实监督检查,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取得了实效。为做好2019年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按照《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织密监管网络,严厉打击农业转基因生物非法试验、制种、经营、种植、加工、进口和标识等行为,切实保障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健康发展。
 
  (一)坚持全覆盖。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等活动全覆盖监管。对涉农试验基地、种子生产基地和南繁基地全覆盖抽样检查。对转基因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覆盖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全覆盖抽检监测。
 
  (二)坚持抓重点。突出研发单位、育种单位、种子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进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等重点对象。突出研究试验、品种审定(登记)、种子生产经营、产品进口加工、标识等重点环节。突出东北粮食生产区、沿海进口农产品加工区、西北西南制种和种子生产基地、南繁基地等重点地区。
 
  (三)坚持控源头。加强研究试验源头管理,防范转基因材料扩散。加强育种制种源头管理,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下地,斩断非法种植的源头。
 
  (四)坚持强协同。强化部门内职责分工和统筹协调,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联合监管,努力形成从业主体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局面。
 
  二、监管重点
 
  (一)研究试验环节。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对批准开展的转基因试验全程监管,试验前检查控制措施和制度建设情况,试验中检查安全隔离等措施落实情况和试验档案,试验结束检查收获物和残余物处理及贮存情况。对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进行全覆盖抽样检测,排查转基因非法试验。
 
  (二)南繁试验环节。在南繁基地开展全覆盖检测,加大抽检频次和力度,严查私自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坚决铲除违规试验和育繁种材料。推进生物育种专区建设,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基地管理,逐步将转基因南繁试验纳入专区管理。
 
  (三)品种审定(登记)环节。严格落实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登记)的要求,对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品种以及进行登记的油菜等品种,申请单位要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试验或登记组织单位要进行复检。
 
  (四)种子生产经营环节。对种子企业和制种基地开展拉网式排查,加大种子抽检力度和苗期检测力度,春耕备耕前和种子收获季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下地,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对种子市场、经营门店开展转基因成分抽检,加大抽检力度,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销售。
 
  (五)进口加工环节。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监管,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和加工许可制度,严查国内进口商和加工企业的装卸、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等过程的档案记录,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用途。
 
  (六)标识管理环节。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转基因标识监管,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要求,严格标识范围,严查标识方式,充分满足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化管理。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提高认识、勇于担当,要敢于动真碰硬,主动监管、严格执法,要建立机制,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制度化、常态化,在队伍、经费、装备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二)压实责任。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单位和研发人落实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控制措施。督导种子企业、进口企业和加工企业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依法持证经营,健全管理制度和生产经营档案,落实监管措施。
 
  (三)落实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好约谈问责、督导检查制度,及时报告监管线索,依法依规追究不作为、乱作为者的责任。常态化转基因监管信息报送制度,案件查处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没有案件的实行零报告。
 
  (四)加大案件追溯和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管线索要追根溯源,及时立案。对重大案件要查清主体,查明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对已结案的违规违法案件,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详细案情和查处情况报告农业农村部,并在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查处结果。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于举报的线索,一查到底,主动接受监督。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区域特点,制定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实施方案,细化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和工作机制,尽早部署监管工作。
 
  (二)组织实施。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开展监管工作,严格工作要求和责任落实,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工作总结。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全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科学研判形势,谋划下一步工作,总结报告年底前报送农业农村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5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8)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