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治非洲猪瘟加强生猪移动监管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治非洲猪瘟加强生猪移动监管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8-10 01:57:28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2657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严防因生猪移动导致疫情扩散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农业农村部制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治非洲猪瘟加强生猪移动监管的通知,就加强生猪等易感动物移动监管有关事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8-08 生效日期 2018-08-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农办医〔201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严防因生猪移动导致疫情扩散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生猪等易感动物移动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生猪移动风险管控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疫区所在地市为该动物疫病的高风险区,省内其他地市和其他省份为低风险区。严禁非洲猪瘟疫区内的生猪(包括种猪、野猪,下同)及其产品调出。严禁高风险区内的生猪和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调出。在低风险区间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禁止途经高风险区。严禁生猪养殖场(户)、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从高风险区引进生猪和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
 
    二、加强生猪产地、屠宰检疫工作
 
    要督促养殖场(户)和生猪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规定申报检疫,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要严格按程序和规程要求开展检疫工作,不得受理高风险区内调出的生猪和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检疫申报。要强化对调运生猪的临床健康检查和屠宰生猪的待宰、宰后检疫,重点检查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脾脏、淋巴结等典型病理变化,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和病变,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三、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监督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监管,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切实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等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积极配合兽医部门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一旦发现生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要及时报告兽医部门。要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对屠宰环节发现的疑似非洲猪瘟生猪及其产品,要督促屠宰企业按兽医部门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流出屠宰场。
 
    四、强化流通环节监督检查
 
    各公路、铁路、航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对运输生猪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对来自高风险区的生猪及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要立即扣押,做无害化处理。要强化对生猪及其产品的查验力度,加强对生猪的临床健康检查。严格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运载工具的消毒。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违法调运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8月8日
 
    附件下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9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5)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