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与团体质量诚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24日
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与团体质量诚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企业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通过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标准平台)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声明公开的主体、内容和渠道
第四条 企业、团体应当在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五条 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应包括标准信息、声明信息、产品和服务信息。
第六条 标准信息公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二)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相应的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指标、产品的性能指标,也可选择公开标准全文;
(三)团体标准信息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标准号,也可选择公开标准全文;团体标准依法或依约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相关专利的信息。
第七条 声明信息包括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以及标准实施后果和承担法律责任等信息。
第八条 产品和服务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品牌、条码、规格型号及分类等信息; 服务名称、流程、方法等信息。
第九条 企业、团体应在线提交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全文。
第十条 企业和团体在标准平台一般标准专区(以下简称一般标准专区)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三章 企业、团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企业、团体应当确保公开的标准信息真实、合法,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标准实施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在一般标准专区声明公开的标准,由企业、团体自行处理其声明公开信息的重新公开、变更和废止。
第十三条 在一般标准专区声明公开的标准,企业、团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行废止以旧名称声明公开的信息,同时以新名称声明公开。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四条 鼓励团体制定并公布本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标准。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对比、评价与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主管部门)各辖区管理机构在实施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中,应当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未依法公开其执行标准的,由市主管部门各辖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各辖区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并处理有关声明公开企业、团体标准的举报、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