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解读:2017年1月国际重要法规

解读:2017年1月国际重要法规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24 16:05:26  浏览次数:2251
核心提示:食品伙伴网对2017年1月发布的重要法规进行解读,主要包括欧盟、美国、新加坡、印度等,希望对出口相关国家的食品企业给以借鉴。
    食品伙伴网对2017年1月发布的重要法规进行解读,希望对出口相关国家的食品企业给以借鉴。 

欧盟 

2017年1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监测食品及食品接触材料中的矿物油碳氢化合物的建议性指导文件,指出矿物油碳氢化合物(MOH)可以通过环境污染、在收获和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的润滑剂、加工助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接触材料存在在于食品中。所以监测范围包括动物脂肪,面包类,烘焙制品,早餐谷物,糖果(包括巧克力)和可可,鱼肉,鱼制品(罐头鱼),用于人类消费的谷物,冰和甜点,油籽,面食,谷物制品,豆类,香肠,树坚果,植物油等,以及食品接触材料。

    食品级的MOH中含有少量的矿物油芳烃(MOAH),MOAH可以导致细胞突变和致癌,而一些矿物油饱和烃(MOSH)可以在人体组织中积累并且可能引起肝脏的不良反应。所以在监测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这两种成分的存在,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美国:

2017年1月,美国对灭螨醌( acequinocyl)、四氟醚唑(Tetraconazole)在相关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修订,同时将丙环唑在鳄梨中最大残留限量10 ppm的截止日期延长为2019年12月31日。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食品名称

灭螨醌( acequinocyl)(ppm)

四氟醚唑(Tetraconazole) (ppm)

鳄梨

0.50

 

干豆种子

0.15

 

樱桃(亚组 12-12A)

1.0

 

柑橘类水果(组 10-10)

0.35

 

梨果类水果(组11-10)

0.40

 

树坚果(组 14-12)

0.02

 

茶叶

40

 

葫芦科蔬菜(组 9)

0.30

0.15

水果类蔬菜(组 8-10)

0.70

0.30

甜菜干果

 

0.20

甜菜糖蜜

 

0.25

甜菜根

 

0.15

 

新加坡 

2017年1月18日,新加坡农业食品兽医局对《新加坡食品条例修订草案2017》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2月20日。新修订案加严了污染物砷在精白米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即修改为0.2 ppm。加严了铅在婴儿乳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即从0.2 ppm修改为0.1 ppm;扩大了丙酸、二氧化硫及其亚硫酸盐、皂树皮抽提物、甜菊糖苷及聚甘油蓖麻醇酯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及设定了最大使用量;增加219中食品使用的酶;修订了大麦葡聚糖的营养声称;同时删除了11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批准的新食品添加剂

1、将在附录5第二部分中增加着色剂螺旋藻提取物(INS 134)或蓝藻藻青蛋白(C-PC),甜菜红为食品添加剂,其中日本、韩国和美国已批准螺旋藻提取物作为着色剂用于食用生产加工过程中。

2、批准β-甘油棕榈酸酯应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其含量不超过婴儿配方食品总脂肪含量的80%。

3、批准L-茶氨酸作为风味增强应用于冲泡茶,软饮料,巧克力,巧克力糖果和糖果等食品中,其含量不超过1000ppm。日本,韩国,台湾和美国已经将L-茶氨酸应用于食品中。

4、批准柠檬酸亚铁钠作为营养补充剂用作食物中的铁源。

二、新加坡将要修订大麦葡聚糖的营养声称及设定相关声称的标准条件,在相应产品标签上可以进行如下描述:

“Barley beta-glucans have been shown to lower/reduce blood cholesterol. High blood cholesterol is a risk factor in the development of coronary heart disease.”

印度

2017年1月5日,印度公报刊登了由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标准,此标准涉及了8种食品类别,分别为健康补充食品,营养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含有植物性成分的食品,含益生菌食品,含益生元的食品及新资源食品。此法规明确了这8种食品的基本要求、声称、标签、维生素、矿物质、添加剂及营养成分等的具体要求。法规的实施日期为2018-01-01。

2017年1月13日,印度发布食品安全标准(进口)操作指南,共包括13个章节:术语和定义,进口许可,进口食品的报关,特殊用途进口食品的报关,进口食品的贮存、检测、取样,进口食品的实验室取样分析,基于风险的食品进口报关计划,食品进口的限制,食品机构,海关授权,审核过程,拒收食品与样品的处理,关于标识不规范食品的处理。此操作指南属于临时有效性文件,在正式法规发布之前,相关进口企业可以根据此指南进行相关产品的进口。

 标签: 出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8 M